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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又现农民工退保 反思养老险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4日 09:20  东方早报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年末,我曾经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的实施憧憬了一番:“在春节以前,可能在一些城市会出现蔚为壮观的办理‘转续’手续的农民工长队。这种景象虽然与以前的‘退保’外表相似,但性质却完全变了。”然而,话音未落,却在媒体上看到了涛声依旧的深圳“农民工退保潮”。据《南方日报》1月1日报道:“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退保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有近2000人在现场排队等候。”——惭愧,惭愧!

  在场的有关部门官员解释:“赶去退保的主要有3类人员,一类就是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第二类就是刚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还有一类就是年纪比较大,所以就干脆退保。”回答中的“(第)一类”,即“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似乎有点搞笑。因为一讲“退保”,从来指的都是农民工,最多扩大到流动人口(或外来人口)。再说,难道还有“户口在城市的农民工”?

  另外的一老一小,还算有点道理,但恐怕不是全部真相。另一个解释是,有关部门在现场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的不了解,对转保流程过于复杂的担忧,以及对将来工作地点和时间的不确定,是参保人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这个说法可信度较大,可以作为眼下落实转续新政的重要参考。

  然而,平心而论,看到有关部门的官员说,“无论加班多晚,我们一定会让参保人办好手续,满意离开”,心里真有说不出的滋味:农民工个人账户里的钱一旦被领走,剩下的社会统筹的钱也就“名花有主”了。

  再者,窃以为说农民工的上述行为是“退保”,其实是冤枉了他们,因为“退保”一词总让人感觉是“半途而废”,是在指责农民工“不诚信”。2010年元旦以前即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续时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多是一年一订,每年岁末都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结束,下一年在何时何地打工,变数应该说比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按以上规定,“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就应该“一次支付给本人”。农民工是按章办事,何来“退保”一说?记者报道中提到,“退保必须出具……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也从旁证明了这一点。

  问题出在哪里呢?按照社会政策学的理论,好的政策应该是一目了然、通俗易懂的,而复杂、含糊的政策就一定不是好政策。转续新政在一年前曾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当时人们提出的疑问在不久前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似乎都没有得到解决,只是把为农民工和为城镇职工(城市之间流动的)制定的两个文件合二为一了。

  那么现在的《暂行办法》中有哪些地方是参保人看不懂或不放心的呢?一是转移接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包括手续怎么办,资金怎么走?公众最关心的是“按12%基数转移”的规定,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经有关部门解释,再进行推算,知道实际上大约是按“缴费总和”的60%转移,但还有40%为什么不转移?转移60%会不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这些疑问还是没有答案。

  二是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包括在哪里退休,如何办手续,养老金如何计算,养老金怎样到手;还有就是为什么要有个“十年为先”的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会不会给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带来麻烦?

  而在《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的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这和转续新政中的“十年为先”的说法显然是不一致的,最后是“办法”依“法”还是“法”随“办法”?当然,现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也不知改成什么样了,而且《办法》也还是“暂行”的。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转续新政浑身上下还打着不少“马赛克”时,有一项规定倒是斩钉截铁,看似没有商量余地:“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样的破釜沉舟不留后路,恐怕也是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行将结束之际引发“退保”大潮的直接原因。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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