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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试点范围须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02:54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来,多个地方被曝有公职人员以参股形式,参与微观企业经营,获取不法利益。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在陕西横山,由于多名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暗中参股煤矿经营,使得被陕西省政府明令关闭的煤矿仍在非法开采。

  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持有下属企业或者相关企业的股份,谓之“官股”。“官股”现象,由来已久。从本质上说,“官股”是官商勾结、权力腐败的产物,其中有一根利益链条,将权与钱的两端紧密地串起。

  “官股”的危害,不言自明。当官商之间成为严密的“利益共同体”之时,手中握有权力者自然会不遗余力地为自己的利益而费尽心思,必然会运用各种形式去袒护那些与其“休戚与共”的商人。其结果,社会的公正遭到严重破坏,市场的清明秩序无从谈起。说到底,“官股”是官员腐败的呈现方式之一,是党政系统当中的一些贪婪之徒,试图以更隐蔽的方式获取不法收入。

  “官股”现象曾经一度流行,特别是在矿山开采、交通、房地产开发,以及娱乐等行业中,更是较为普遍。于是,在权力的荫庇下,一些无良商人狐假虎威,肆意违规违法行事,不仅侵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也最终引致民怨沸腾。

  2007年,中央纪委曾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份文件,明确将官员的“干股”做了解释。这里的“干股”,被定义为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该文件也对官员的特定关系人作出明确阐释,意在围堵一些官员借助直系亲属接受“官股”的违法情形。

  针对各类“官股”现象,以前也有过整顿行动。比如针对地方官员参股煤矿开采一度甚为流行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通知,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类似的地方性的清纠行动,则更是不少见。遗憾的是,经历了多次打击与整顿之后,“官股”现象至今依然绵延不绝。

  “官股”是官员腐败的手段,要清除这种现象,根本上还是要求广大党政官员归位于人民公仆的本分,要把个人利益看得淡些。党政官员当然也可以有自己合理合法的私人利益和个人空间,但是,作为人民的公仆,官员追求正当的利益,不能超越党纪国法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合理利益,否则,便是站到了社会公众和执政党的对立面,迟早要付出代价。

  当然,也要看到,多年来,围绕官员腐败的警示教育不能算少,曾经在台上的风云人物们堕落为阶下囚,种种命运也令人唏嘘,但是,一些接受警示教育的官员在一时的触动之后,终究敌不过利益的诱惑,加上侥幸心理作祟,还是忍不住收受了“官股”,忍不住以身试法。

  从预防官员腐败的角度来说,既要注重软性的教育,也要注重刚性的惩治;既要依赖官员的自律,也要依靠必要的制度约束权力。显然,对于“官股”现象,官员实行财产申报应是颇有针对性,也颇有效用的制度。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制度,在不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得到了实施,那么我国作为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官员们理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还有什么理由拒绝财产公开呢!温家宝总理年初在与网友聊天时,也指出网友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是正确的,这应该是反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目前,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从新疆阿勒泰地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看,“试点”是有效的。但是,在反腐败的形势还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一直停留于“试点”阶段,即使是要继续“试点”,也应按照“由浅入深”的规律,扩大“试点”范围,提升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与影响。

  在我们看来,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首先应在由人大任命的官员当中,先行加大财产公开“试点”的力度,至少,应在目前腐败较为高发的地带,如交通、规划、房地产等领域,率先探索官员财产阳光化制度。从长远来看,更要通过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

  回顾改革开放30年,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有不少先行先试的探索,如经济特区、开发区、保税区以及多种类型的功能区和实验区,那么,可否在这些经济领域的排头兵中间,选择若干地方,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示范区”、“廉政模范区”,在这些地区率先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认为,先富地区更有条件和责任,带头践行建设社会主义清廉政治的伟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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