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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爱你不容易

  金文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于前不久正式公布,标志着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正式启动。对广大渴望借之圆安居梦的市民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福音。

  住房公积金是目前我国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国内率先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推开。1992年,深圳在部分企业中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由于覆盖面窄、没有专业机构管理,加上只存不贷等问题,所以还不是一种完整职能的住房公积金,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十余年后,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改革再次启动,我们应充分利用改革的制度性后发优势,因地制宜,学习、吸收和采纳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有益经验,进行制度再创新。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住房都是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居住条件的一项重大民生问题。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用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体现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关照。实施十多年来,全国有数千万的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下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然而,令我们不能过于乐观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并没有真正“关照”到最需要它的普通职工。2006年,世界银行发布的第三季度《中国经济季报》表明,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并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2007年,国家审计署对4个直辖市和41个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报告指出,中高收入群体从公积金中受益更大,而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并没有因此明显改善。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也不计入个人应税收入,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因而任意提高缴存比例,将各种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合理”避税,而大多数真正需要住房公积的普通工薪阶层却仍然“嗷嗷待哺”。

  如何真正帮助普通工薪阶层弥补购买力的不足,以尽快实现购房目标,这是深圳在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设计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应确立规范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防止住房公积金成为垄断行业的变相高福利,而对条件具备却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进一步提高覆盖率、扩大覆盖面,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性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更为广泛、持久地实现;要更多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通过实施差别性的借款利率、财政贴息、担保等重点保障和扶助措施,有效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建、大修和租赁住房。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是积小钱为大钱,相较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低存低贷”,这是一笔数额巨大的低成本资金,诱发寻租行为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筑起公积金管理堤坝,构建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管理运作模式至关重要。目前,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其定位是隶属于当地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汇集和贷款发放,在功能上已趋近于金融机构。一个事业法人在从事金融运作,其本身的资产却不足以承担任何风险,权责严重倒挂。而从监管上看,上级监督太远,虽然表面上有审计、建设、央行等上级部门,实际上是多头管理,没有形成硬约束;同级监督太窄,同级财政对其进行的监督基本停留在人头费和管理费用上;公积金所有人监督太难,由于缺乏透明度,这笔钱怎么用、用到哪里、盈亏如何,所有人基本不知情,也没有发言权。巨额资金在一个封闭的运行空间里,一旦内控机制失灵,就容易被人钻了制度缺陷的空子,成为贪污、挪用等大案要案的高发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首先应当提高透明度,赋予公积金所有人知情权、监督权。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将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金融监督制度化,对与公积金有关的各类义务主体实施合理、全面的硬约束。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上,笔者以为,深圳应当大胆先行先试,突破目前权责不对称的管理和运作模式。比如,推动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合作金融转变,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为政策性住房银行,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负责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成本较低的住房金融服务,并按照政策性银行的模式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按照银行的投资模式进行投资,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向专业金融机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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