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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善后:难在协调合法与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7日 15:38  新京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日前透露,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不一样,中央或国土资源部不会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国土资源部与各地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深圳市人大出台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声浪一度高涨。有媒体评论将上述“决定”视为“破冰之举”。但随后的事实证明,这不过是围绕小产权房合法化之争的又一次“过山车”。针对舆论,国土资源部迅速作出回应称,深圳土地已经全部国有,公众普遍理解的“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同一时间,更有多个职能部门向媒体澄清,在目前法制环境下,小产权房绝无合法的可能。

  事实上,小产权房之争的核心,正在于“依法”与“合情”之间的冲突。除非修改法律,否则,法律与实践的分离,使这种冲突难以调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小产权房的政策选择,的确也只能是一个“禁”字。

  若放在三十年前,类似“小产权房”这样的“禁区”,那就是一个“闯”字。“闯”的意涵,曾被诠释为“大胆地搞,大胆地干!”的确,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代,“改革”不可避免要破旧立新。以前不允许的事情,在实践中摸索,“摸着石头过了河”之后,再建规立制,把它合法化。但三十年后,“依法治国”早已成国家方略,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再“大胆地搞,大胆地干”,就难免偏离“法治”的轨道。面对法律与实践的背离,职能部门并无超越法律行使的特权。期待国土部门为“小产权房”解禁,实则超出了一个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

  因此,国土资源部表示不会就“小产权房”问题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这并不是它在推诿卸责,而是它的确无权修改法律,也同样无权不执行现行法律。近十年来,“小产权房”从小变大,既与市区房价的畸形高涨有关,又与行政执法的掌控不力相联。政策的严紧度不够,就刺激了一些农民、市民和开发商违背法律、对抗法律的决心。处于风口浪尖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小产权房实则置身于“禁”与“放”的两难。

  作为“产权怪胎”,小产权房已经出现在人们面前。小产权房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分治体系之中的“双轨制”。城市的土地为国有制,农村的土地一般为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被允许作为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则是通过依法申请宅基地,来建设仅供自用的住房。农村土地或地上建筑要流转,也只被允许在农村内部交易。这种城乡分治的管理方式,实则部分剥夺了农民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国家先后在重庆、成都、长株潭等地试行城乡统筹,正是要通过部分地区的试点推进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和便捷,使农民在土地流传中真正得到利益。

  在眼下这个过渡期内,土地供给“双轨制”就是“法”,却难以合情合理。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在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中,国土资源部能做的,除了向公众解释“小产权房”与现行法的诸多不合,也需要从“合情合理”出发,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案。对公众或舆论而言,更应积极为修法鼓与呼。毕竟,这是一个开门立法的时代;而“小产权房”积累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晚解决不如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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