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毅
据4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温州“购房门”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已经退休的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主持工作的副指挥吴权书,已被纪委双规。据记者了解,在浙江,因为低价购房已先后有两名官员被认定受贿,并受到惩处。今年3月,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样低价购房的是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对温州“购房门”事件,有媒体指责温州市对相关人员的处分过轻,因为事实上,其中绝大部分官员是利用只限于内部的信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的廉价房源,而时至今日,这一房源的价格早已翻番。无论有没有官员买房套现,实际上都从低价购房中获利。
倘若参照已被认定为低价购房而受贿的两位浙江官员的案例,无疑,温州“购房门”事件中涉案官员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当成为判定其是否构成有罪的要素。
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查查,看看当事官员的具体认购价是多少?是否按照所说的当时的市场价进行认购?
现实中,类似于温州“购房门”事件这样的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事并不鲜见,而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交易的方式变相谋利的事,也是时有耳闻。
考虑到判例对于我国司法判决的影响,笔者以为,有关方面应该把两位浙江官员的判决当成可资借鉴的例证,以此为标准来认定类似事件,给更多官员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