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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现象:应该宽容但不可放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6日 17:01  《中国商界》杂志

  文/本刊特约记者  成诚

  说起“山寨”,往往首先使人联想到古时候的绿林好汉。他们在山高皇帝远的偏远险峻之地占山为王,盘踞一方,有自己的一套江湖规矩和行为方式,不受国家法律约束,不被朝廷管辖。这些人称自己的聚集地为山寨,在官方及百姓眼里,那就是匪窝。

  多少年后,这个词在中国现代社会中又被人频繁地提及,迅速地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热门词语,从“山寨手机”、“山寨产品”到“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再到“山寨现象”、“山寨文化”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山寨”现象是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据说,当今的“山寨”一词起源于广东,早在开放搞活初期,粤港一带就有了“山寨工厂”这个词语,是当地人对各类非正规、小作坊式企业的特称。这些“山寨工厂”市场反应快速灵敏,以高仿造性和满足平民消费需求为特征,多数从组装电子手表、电子玩具、游戏机等起家,但是直到他们生产出受到市场追捧的手机后,人们才将其定格为“山寨”产品。“山寨手机”以模仿名牌产品的功能和样式为卖点,以几百元的售价兼备数千元名牌手机的功能,因而“名声大振”,促使“山寨”一词不胫而走。实事求是地说,“山寨手机”虽有仿冒名牌产品之嫌,并且质量也不够稳定,但毕竟不同于假冒伪劣、“水货”走私或翻新手机以次充好,这种行为并不触犯法律,有些还不乏有其创新之处。

  以此为始,“山寨”迅速延伸到多个领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山寨版”产品,渐渐成为一种非主流、平民化、草根型产品或行为的代名词。人们渐渐约定俗成,将以低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嫁接其功能并加以适当变化与创新,并最终在功能、外观与价格方面全面超过主流品牌的行为,称为“山寨文化”现象。2008年12月2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也提到:“从2003年开始出现山寨手机到各种山寨产品,‘山寨’一词已经从经济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显然“山寨文化”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或者可以说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生活。

  从经济的因素看,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为大量国际资本、技术和品牌的流入带来机会,在帮助中国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外厂商利用其垄断技术和品牌优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中国消费者漫天要价,赚取高额利润,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泡沫,这些泡沫直接诱发了“山寨产品”大量涌现。即以相近的外观,同等甚至更丰富的功能,低廉的价格,迎合了普通大众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

  从文化因素看,面对日益加速的生活节奏及升学、就业、工作、买房等各种压力,人们渴望娱乐心情,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而贴近生活的“山寨”文化富含草根精神,契合了当下大众文化的勃兴,具有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平民化特征,种种无厘头正好能博人一笑,让人觉得制造快乐原来这样的简单,甚至原来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有机会成为大众明星,于是各种民间化的“段子”满天飞,各类富含草根精神的“山寨”版视频、歌曲、文化活动等如雨后春笋涌现出来。

  更具推波助澜效果的是,日益发达和普及的互联网络和手机,为“山寨”现象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传播载体。网络的信息传递迅速,信息容量大,覆盖面广,使得原来如星火的“山寨”一夜之间便成燎原之势,演变成一种现象,上升为一种文化。

  以客观、中正的眼光审视“山寨”现象

  对于这样一个广泛传播的“新词”,“山寨”究竟意味着什么?许多人似乎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仅从目前网络和媒体的报道看,其内涵和外延仍在被持续放大。以至于在北京天通苑小区附近的公路岔口处,有人私自装了个指路牌,也被媒体指称为“山寨路标”。照此说法,“山寨”称谓似乎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向,那就是非法和假冒。如果是在这样,恐怕“山寨”就成了“非典”、成了“禽流感”,根本没有讨论和姑息的余地。因此,如果要讨论“山寨”的是是非非,必须依照其自身的特点按不同规则和标准加以区分,撇开“山寨现象”中的媒体泡沫,以平衡、客观、中正的眼光审视分析。

  事实上,各界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或文化,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赞同者认为,“山寨产品”打上了群众智慧、草根创新的烙印,并且是挑战普通老百姓消费不起的强势品牌产品的有力武器。“山寨文化”使精英文化草根化、平民化,调动了广大群众的智慧,为普通群众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反对者则认为,“山寨产品”实际上是模仿的代名词,“山寨文化”是一种模仿文化,“山寨”行为的实质,是瞄准他人拥有并且已经打出较高知名度的产品、文化活动或者品牌,进行所谓的“山寨版”开发,旨在以极少的成本绕过价格和其他各种制约门槛,实际上就是“傍名牌”、有意剽窃他人创意和知识产权,多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甚至构成假冒、盗版,所以“山寨文化”实际上是文化的倒退。

  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作为一种不断升温的社会生活现象,断不能以截然的“好”与“坏”来区分,既不应以其代表了部分民意表达就一味吹捧,也不应因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便一棍子打死。

  以“山寨手机”为例,充其量只是一种低水平的简单集成,作为核心技术的手机芯片、液晶显示屏甚至喇叭、电池都是从专业厂家购进的,整个生产过程中,“山寨工厂”除了外观的模仿与创新以及部件的整合组装外,基本上是依赖于别人技术的借鸡生蛋,创新成果多为小打小闹,难有大为。虽然在市场上以外观时尚、价格实惠迎合了一部分人群的需要,但终归是处在产业链的末端,一般属于初级、低档产品,只能获得微薄的利润。同时由于技术门槛低,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从长远来看,企业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也不利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但“山寨产品”并非一无是处。“山寨产品”中也不乏物美价廉的商品,适应了低端市场的消费需求,获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这在一定程度抑制正规厂商的价格虚高。而“山寨工厂”处于创业的初期阶段,通过“仿制”和“集成”,从低档产品做起进行原始积累,谋求发展,不失为一种良策。今天在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公司,在当年也曾经历过“山寨”阶段,谁又能保证今天的“山寨”企业中未来不会产生 “品牌明星”呢?引进、集成的过程也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山寨产品”中的积极创新意识应该肯定。

  因此,对于“山寨产品”我们不宜全盘否定,也不能过分拔高,而应加以扶植、引导,使其沿方向正确、水平更高的创新活动发展。

  同理,如同街头大饭店和小饭馆各迎各的客、“品牌产品”和“山寨产品”各赚各的钱一样,属于平民、草根的“山寨文化”也应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土壤,而不可能以“高雅文化”替代“山寨文化”,“下里巴人”会与“阳春白雪”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虽然确实有些“山寨版”的文化产品涉嫌侵权、违法,但这不是“山寨文化”的主流,不能简单地把“山寨文化”视为“剽窃盗版”的代名词。在坚持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前提条件下,“山寨文化”的出现是人类整体文明的进步,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山寨文化”作品常以讽刺、调侃甚至恶搞来哗众取宠,难登大雅之堂,偶尔为之可以嬉戏,若泛滥成灾,则难免低俗化。

  “山寨”现象可以宽容但不可放纵

  如上所说,“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大行其道,是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阶段产物,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中潜在的非理性基因,和可能造成对现有社会秩序的颠覆与破坏。因此必须要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底线,只要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领域,随便山寨什么都是可以的。对于“山寨产品”中蕴含的积极因素,应该予以肯定、扶植、引导,使其朝着方向正确、水平更高层次发展。

  以法制观念审视“山寨”现象,首当其冲的是“山寨”如何处理模仿与创新的关系。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模仿,可以将其分为合法模仿与构成侵权的模仿两种类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现有技术学习、改进、集成和创新,这样的模仿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山寨文化”倡导的首先应当是合法,应当是在合理借鉴、参考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而不能单纯是仿制、复制。事实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专有权,而是有限的垄断权,旨在为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为他人的创新提供条件,以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侵权例外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及商业秘密制度中的反向工程制度等,“山寨产品”完全可以在这些权利限制的合法范围内模仿与借鉴。

  目前“山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商号行为;二是高度仿制甚至以假乱真,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三是不正当地占用了被模仿者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宗旨。就各“山寨”而言,要反对单纯的仿制、模仿,而提倡在合理借鉴、参考、学习他人的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优势,如何在合理借鉴、参考他人成果的同时实现创新,是“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之,全社会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山寨”,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将“山寨”作为漠视知识产权和仿冒、剽窃之类的侵权行为的挡箭牌、遮羞布。就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而言,目前亟需的是规范“山寨”市场行为,引导其规范发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时制止和打击仿冒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山寨产品”制造者而言,则应在定位平民化、低价格的同时,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山寨”才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和谐发展,产生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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