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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 企业不可零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5日 16:17  《新财经》

  文/本刊记者 王晓慧

  很多大学生因找不到工作,愿意到企业“零工资”就业,但企业未必愿意接收。从法律层面上看,“零工资”用工也属于非法

  目前,大学生选择“零工资”就业

  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只不过在2008年尤为明显。学生要求“零工资”就业,企业一旦接纳这样的毕业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就这个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

  大学生“零工资”

  就业需谨慎

  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对于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是用来规范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雇佣双方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仅是一个学生想找个工作岗位实践一下,问题不大,这种情况不能把他视为一种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就要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是,作为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企业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即便大学生是自愿‘零工资’就业,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也应签订详细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约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大学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防止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没有依据。”常凯这样提醒道:“零工资就业,固然是很多大学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选择。但是,就法律本身来说,以及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希望求职的大学生能够充分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就业。因为这样的就业安排,同样存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大学生希望拥有就业经验,而企业为了员工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和进入工作状态,往往又不会选择刚毕业的大学生。而目前社会上也没有关于企业招聘大学生的优惠政策。这样,企业就更不会去给自己找这个麻烦了。这样的矛盾,导致大学生就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状态。

  企业接受“零工资”是违法

  大学生想获得就业经验,企业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不用花钱的占便宜心理给了大学生这个机会。但是,用工过程中一旦出了问题,那么,吃亏的还是企业自己。因此,企业在选择接受“零工资”时也要考虑到相关的风险。

  记者就曾接触过这样的一则案例:2006年,记者朋友的企业来了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表示愿意“零工资”试用网络编辑的岗位。朋友见到这个学生很诚恳,便答应了她的请求。但是,出于对自己的保护,朋友还是要求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乙方某某在甲方某网站从事网络编辑工作,不发工资,试用期三个月。出于同情,朋友并未真的按照协议所规定的“零工资”进行操作,每月给该大学生800元的伙食费和交通补助。两个月后的一天,这个学生不小心滑倒,脚腕骨裂,治疗费和医药费花费5000多元。公司老板中间去看望了一次,并给予了1000元的营养补助。该学生痊愈后,拿着诊断书和治疗费用单要求公司报销,被拒绝。事后,这个学生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老板拿出最初签订的协议,以图证明公司与该学生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但是,仲裁机关认定该协议无效。公司除了赔偿该学生相关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这样算下来,企业因为接受零工资劳务,所产生的费用远远高于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产生的费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就此问题,常凯提醒遇到此类事件的企业,“企业跟大学生签订这样的‘零工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想防范风险,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资,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最终让自己吃亏。在用工时间上,用一个月也没关系,只要是按照法律操作。”

  由此看来,问题的矛盾并不是签不签协议的问题,“零工资”就业本身就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双方到底签不签劳动合同?如果签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必须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如果不签,那么,企业也同样是违法的。

  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大学生即使与用人单位进行了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因此,所谓“零工资”操作,企业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还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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