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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的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个税调整可能年内就出台,但不像外界讨论的那样大幅提高起征点,将不超过3000元,可能提高到2500元。(见本报今日A8版)据悉,有关部门之所以没有设计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主要是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从税收形势看,明年税收下滑已成定局,个税起征点如再大幅提高,无疑会影响到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宜首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而应该考虑居民收入的承受能力,这样才不会偏离个税税种的主功能。
个税具有三大功能: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二是增强纳税意识,三是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是个税的主功能,增加财政收入只是附属功能。
我国个税立法的目的与初衷也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并不是要依靠它来保障财政收入的增长,要通过其他主体税种来实现增长。如果个税调整首先考虑的是财政收入,而非收入分配调节,岂不舍本逐末?再说,个税起征点如此挤牙膏似的上调,也与现实需要有点不吻合。现在,许多有技术特长的农民工月工资都可达到2500元以上。如果连这些弱势群体也被纳入个税征收的对象,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主要功能又如何实现?从拉动内需看,当下较大幅度地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最具实效、最有现实意义的举措———中低收入居民的负担减轻许多,购买能力随之增强,消费被激活,内需得以扩大,反过来再促进企业生产,由此带来税收增长与财政丰盈,最终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