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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当有信息集中销毁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 08:30  东方早报

  “个人信息保护”当有信息集中销毁规定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除犯罪及税收调查、媒体调查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8月25日《重庆商报》)

  近几年,一些商业机构开始利用个人信息推销商品,一些别有用心者于是将搜集个人信息当成谋利手段,由此形成了个人信息买卖的链条,从而使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大量泄露。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适时的良举。

  笔者建议,在草案中应该加上适当的信息销毁规定。

  之所以说信息需要销毁,皆从生活经历而来。生活中我们总被要求填写各种各样的表格,那上面就附注了我们大量的私人信息。而且有的时候我们也被要求一次次复印身份证,比如只要是换个手机卡手机号,就得复印一张身份证作为过户或立户证明,而如果我们注销这个号码,仍需要复印一张身份证。这样的复印与填表,我们记不清到底在生活中需要重复多少次,而且我们也不知道这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填写的那些表格最终落向何处。因为很明显,不论哪个单位都不会永久保存这些资料,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是否会落入信息贩子手中,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因此,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应该有销毁信息的规定。一是规定某些信息针对某些单位的有效期限,比如在手机号码注销一段时间后,我们所交给移 动电话公司的个人信息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就该被规定为对该单位失效。二是规定那些要求交纳个人信息的单位和公司应该将已经没什么保存价值的“过时”个人信息及时销毁,而且当规定送往某个机构集中销毁,而不是作为废纸或垃圾处理掉,以防落入居心不良者手中。

  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及时销毁个人信息,更是保护私人信息最可靠的一种手段。

  辽宁大连 王枪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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