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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捐谁的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 16:53 财富时报

  谁来捐谁的款

  越少带有功利目的的善举,越能得到灾区人民的真心拥戴

  -周森 文

  汶川地震引发的捐献热潮此起彼伏,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华人华侨和国外慈善组织,人不分老少、不分南北,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可偏偏有像王石之类的糊涂蛋在捐多捐少问题上说三道四,自讨没趣外众人更是不给好脸。其实爱发于心,有同情感恩恻隐赤诚之心,多少是份心意。应秉承“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无须攀比计较。譬如一个拾垃圾的,捐了400元,这是他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一个房地产商捐了200万,这是他全年收益的千分之一。究竟谁算多谁算少?还真不好说。

  但有些问题却是不能回避的,譬如谁来捐谁的款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如果说这款是自己个人挣的,如果说是民营企业的劳动所得,其义举都令人赞叹。但是如果这钱是上市公司的,是大型央企、国企的,是国家下拨的行政事业经费,甚或是国家贷款的,可就要依法说个清楚道个明白了。

  有关捐赠的法规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还有民政部于2008年4月28日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第十三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问题的关键就是这 “有权处分”四个字。

  上市公司捐多少款,怎样捐?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但有一条不会错,就是公众公司的全部财产归该公司全体股东所有。由于中国执行“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的社会捐赠政策,上市公司的积极性是有的。但上市公司究竟有多少金额比例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善款?董事会给予多大的授权?股东大会给予多大的授权?这些涉及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益问题,《公司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都未做严格的界定。只要企业盈利,大股东捐了股民的款虽未必合理,但尚属合情。可如果公司亏损,大股东或经营者捐了股民的款,就相当于小孩子揣着家里的钱却冒充拾来的,交给老师和警察叔叔以换取表扬。还有的上市公司把散户牢牢套死后,破发后从不救市也不赎回。

  在国际上破发自救和赎回是企业自信和负责任的最底线表现。国家和老百姓给企业本钱,是让企业在经营上为国家和股民保值升值。可有些企业不在经营上做足功课,却硬要在捐款上摆样子。孰不知这股票里可能就有川陕灾民的血汗钱。这岂不成了本末倒置、买椟还珠了吗?怎样解决此类问题,还是需要证监会和人大适时出台相应的上市公司捐赠管理条例。

  而作为大型央企、国企,其经营者代表的是国家出资方,有着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准确地讲,企业的钱归国家所有,就算国家支持灾区也要有一定的程序,轮不到经营者自己拍脑袋说了算。就好像造币厂印再多的钞票也不能自己直接拿出去花一样。这个流程控制不好,等于慷国家之慨得个人或个别企业之美誉,说轻了叫沽名钓誉,说重了是企业监管形同虚设。因此各级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国企捐赠管理办法。

  如果是国家拨付给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也同样存在一个悖论。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节省经费去捐款固然可嘉,但动辄上百万的捐助事实上也都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钱拨的太多了,还是机关的钱来得太容易?明年国家可不可以给机关少拨点,省下的钱让国家直接给灾区不就得了。这种捐国家拨款让自己痛快的风气实在是不可助长。各级主管部门同样要拿出相应的管理条例。

  如果企业是用贷款去捐献,就会冒公信力受损的风险。许多人都知道诈骗犯有一个共通惯用的伎俩,就是假装慈善家,到处邀买名声,一次次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机构的借款或担保。

  一般说来,贷款和借款担保合同上都会写上专款专用,如果写上此款可用来捐赠,量谁也没胆子把钱借出去。可骗子们却另有算盘,反正这钱从一到手就没想还,这叫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事实上,这钱还是国家的、社会的钱,最后骗子们不是携款私逃就是造个精光锒铛入狱,善举后面藏着恶行。花人家的钱让自己骗更多的人的钱是这类人的逻辑。因此,贷款企业捐款须通过媒体监督和金融部门审核,这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古人云:但行好事,莫问前程。越少带有功利目的的善举,越能得到灾区人民的真心拥戴。看到那些天真无邪的小学生把自己的压岁钱捐出来的时候,看到那些默默无闻的老人们把省吃俭用的零花钱捐出来的时候,我们的心灵为之震撼。我们必须用自身的良知和法的力量来规范自己的善行,千万别玷污了“慈爱”这片人类心灵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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