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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制度不能缺了惩罚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6:23 中华工商时报

  明赏罚从来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无论对国家还是其他组织莫不如此,其目的就是通过赏罚,引导人们的行为趋向设定的目标。对于企业来说,通常以物质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但国家的赏罚制度,则应当引导人们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的价值观,让普世价值深入人心。在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动辄拿出百万元鼓励公务员好好工作的背景下,建立良好的政府奖励制度尤为重要。但无论如何奖励,在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宏大背景下,行政奖励须搞清楚三件事。

  其一,无论奖励针对公务员还是其他人,都应当搞清楚谁在奖励,这是最重要的。现代国家,公众和政府的关系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大众是主人,而政府是受大众雇佣来提供服务的。作为国家的一项奖励制度,应当体现大众意志,而不能由被雇佣者自行决定奖励自己或他人。因此,决定权应当由各级人大来确定,而不能由政府自行主张。即使由政府出面组织奖励活动,也应当得到代议机构的同意和授权,这样的奖励,才名正言顺,合乎道义。如果政府能确定赏罚,那么就像仆人决定自行赏罚一样。

  其二,行政奖励的应当是对本职工作完成之外创造性劳动的奖励。现在一些地方将公职人员本应完成的工作当成了奖励的对象,这就意味着完成本职工作成了值得鼓励的事,那么,不完成工作则天经地义。这种政治乱象在当下非常突出,以“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为根本特征。当“应该”完成的工作受到褒扬,责任和义务成为高尚,那么,警察抓小偷就成为应当奖励的,而小偷泛滥而无人去抓则成为天经地义,这样的奖赏本末倒置,只能引导人们趋向于堕落,何谈提升人们精神境界。

  其三,如果行政奖励只是针对行政人员,那么,在建立奖励制度之前,严格执行有效的惩罚机制更为重要。现在对于公务员不是鼓励不够,相对于普通大众的生活水准,衡量公务员对社会的贡献,公务员的待遇已经够好,但却常常出现公务员不积极工作的倾向,那些案件招标制度、治污重奖措施等等,都是工作不卖力的最好说明。因此,建立行政奖励制度固然重要,但在许多公务员连本职工作都做不好的时候,不能有效惩罚这种不作为行为,让这些人能及时退出公务员队伍,还要用鼓励之类的温情办法让他们去工作,这种哄孩子的办法对于治理国政来说,无疑是不正常的。(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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