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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限额取款侵犯储户取款自由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9: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其法律职能本应纠正和查处违法,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一纸内部规程架空了法律,并逼迫本市商业银行违法。这种发生在“裁判员”身上的违法相比起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违法来说,无疑为恶尤甚

  □王琳

  正在行进之中的社会转型,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

  从一个熟人社会向一个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之所以我们会选择走进某某银行,并把我们辛苦挣来的真金白银交给柜台里那个与我们素昧平生的陌生人,是因为我们相信在这个陌生人社会里有了一种外化于身份的法度来约束彼此之间的行为。我们相信为银行打工的那个陌生人拿了我们的现金之后并不会据为己有,当我们需要银两的时候,我们还能很方便取出来。我们基本不用担心银行里的陌生人给我们的那些记载着一定金额的纸片或卡片,有一天会失去其证明的效力。

  之所以作为储户的我们和银行之间能够相互信任,缘于国家为银行制定的各种繁复的法规与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就写着,“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其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被视为支撑银行业的基础性规则。属于储户的自由为法律所保障,当银行侵犯了储户的这一自由时,法律就会对银行产生作用。否则,法度不存,信任不再,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都将因此而崩溃。

  从政府管制的角度观察,国家对银行业的监管一向严苛。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之间也因为这种有效监管的存在而得以维系。然而最近几天,深圳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却对国家法令发起了强有力的挑衅。本埠多家媒体昨日均报道了包括深圳市最繁华商业区之一的华强北商业街在内,多个片区内的各个商业银行ATM机这两天都出现了取不到钱的情况。有银行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已对同一账户的取款限额作出规定,所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每人每天累计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此外,还有部分商业银行的ATM机每晚9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停止提现业务。

  笔者注意到已有不少评论家将这一事件解读为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然。但如果人行出台的新规是事实,那么深圳市各商业银行只不过是在执行监管机构的一纸规定而已———应对此负责的并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商业银行监管者的人行,作出此限额取款的规定总有其理由,或是为了防止洗钱、或是为了遏制不法提现。但不论是基于何种冠冕堂皇的目的,也无法掩盖此等举措限制了储户取款自由的基本事实,而且还涉嫌对所有的储户进行了“有罪推定”———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利用存取款业务来洗钱或不法提现的违法者毕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储户都是守法者。为了防止极少数人的违法,而侵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规程如何能称之为正当?

  比“不正当”更严重的,是限额取款的“不合法”。除《商业银行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限额取款规定,明显违背了“取款自由”这一原则。《储蓄管理条例》第6条还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其法律职能本应纠正和查处违法,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一纸内部规程架空了法律,并逼迫本市商业银行违法。这种发生在“裁判员”身上的违法相比起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违法来说,无疑为恶尤甚。

  金融监管首先应是法律监管。只有监管者守法才能防止被监管者违法。如果维系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法度不复存在或形同虚设,作为储户的我们还能相信银行柜台里的陌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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