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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应由中立机构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 22:12 燕赵晚报

  10月8日,交行、深发行、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宣布接到总行执行房贷新政的通知,细则由各分行自行拟定。深发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决定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余额”为标准,即在人行征信系统中虽有贷款记录,但已还清,没有贷款余额的,再贷仍视作“首套”。(10月9日《扬子晚报》)

  这个二套房认定标准,对银行无疑是巨大利好。因为贷了数次款都能及时还清的购房人,其经济实力肯定很强,这样的客户信贷风险非常小,属优质客户,银行当然希望多多益善。然而这个标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却意味着不公。按照这个标准,一个人即使已贷款买过10套房,只要他能按时还贷,其第11次贷款买房时,仍可按首套房标准获得贷款优惠。这无疑为那些炒房者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漏洞”,炒房者可以继续利用房贷进行炒房,牟取暴利,而房贷新政打击炒房者的预期目的就会落空,房价不会因此而回落,普通购房者会继续充当“冤大头”。显然,二套房认定只看“余额”不看“套数”的做法难逃见利忘义之嫌。

  既然如此,相关银行为何还出台这样的政策呢?一方面,公众对二套房认定有争议,普遍认为“以小换大”、“替子女购房”如果也被认定为第二套房不近人情;另一方面,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制定权握在银行手里,现在总行又把它下放给了下面的

商业银行,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商业银行的目标,这样,一些商业银行打着“人性化”、“为民着想”的幌子,推出损人利己的二套房认定标准,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何既能考虑购房者的实际需求,又能扼制银行的不当利益冲动,封杀炒房者可钻的漏洞,公平地推出一个二套房认定标准呢?我以为最好的选择是,把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制定权从银行手里收回来,交由一个与

房地产业无任何利益瓜葛的中立机构去制定,公开征询民意后,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这一标准的公平、公正,也才能确保房贷新政不至于落空。(记者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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