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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交车超载风波背后:严格执法还是滥用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 00:00 新华网

  是“严格执法”还是“滥用职权”?——云南陆良公交车超载风波背后

  新华网昆明9月21日电 (记者 李倩 蔡祥荣) 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司空见惯,因而在云南的一座小城陆良发生的公交车因超载被罚事件,在目前开展的“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中,成为人们街头热议的话题。

  四起同类案件,两种不同判决

  今年1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飞鹰城市公交车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县城同乐大道一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被执法交警处以100元罚款,并处以驾驶员记2分的行政处罚。此后,同一公交公司的另3辆客车也因超载而相继被罚。

  公交公司不服处罚,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撤销了其中两起处罚决定,判决另两起处罚成立;不久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陆良县法院一审判决。

  为何4起同类案件却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陆良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高云生解释说,4起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的认定有4个要件:处罚主体、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这4起案件其中有2起案件的要件已全部成立,而另外2起案件中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法院审理后予以撤销。

  相同的行为为何采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呢?陆良县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说,4起处罚决定是由几个不同的警察处理的,他们对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认识不同,所以在处罚时采用的法律条款可能会产生差别。

  陆良县飞鹰城市公交车公司负责人陈兴国认为,两份维持交警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书存在问题。他说,法院在事实认定时称,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作出处罚,而在判决时却说,交警是根据第49条和第90条作出的处罚,“第49条法规在法院判决时才突然被举出,让我们困惑。”陈兴国说。

  对此,高云生说,这主要是因为交警在开庭时说“除了第90条法规,他们还根据第49条进行了处罚”,所以法院予以采信。如果原告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向中院请求解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负责人说,一审判决基本没有什么问题,所以中级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如果判决书里出现什么瑕疵,法院会在内部进行处理。

  交警、公交各执一词

  争执一:公交车等同于公路客运车辆?

  陈兴国说,建设部有文件规定,公交车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行业,不应该列入公路客运车辆范围,按照公路客运车辆的标准来处罚公交车是不合理的。

  陆良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高寿生则认为,飞鹰公交车公司的运营线路已超过了城区的范围,有时也跑乡镇的线路。

  争执二:公交公司的运营路线和承载人数如何确认?

  陈兴国说,公交公司的线路都是由陆良县建设局审批过的,而且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城区包括规划区在内,曲靖市以及陆良县的规划区域里面都已把这些区域列为城区。

  陆良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吴波则说,有些区域虽然属于规划中的城区,但这些地方可能要再过几十年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区。而现在这些地方路况还很差,公交车在这些城乡道路上超载,万一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谁来负责?同时,在这些道路上还有一些非公共汽车的客运车辆也在运营,他们和公共汽车跑同样的线路,核定的人数都只有19人,而公交车的核定人数已经达到了35人。

  高寿生说:“我们一方面要求这些营运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方面又对公共汽车‘网开一面’,这有失公平。”

  陈兴国说,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城区公交车按照每人0.125平方米核定,城乡之间的公交车按照每人0.15平方米核定。他们公司的公交车在15平方米左右,按照标准可以载100人,但车管所只按照车辆的技术标准核定为35人。

  曲靖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综合科工作人员李超说,车管所核定公交车载客人数是按照国家标准来核定的,他们核定的人数不会有大的差别。

  争执三:处罚条款是否合适?

  陈兴国对于交警部门采用道路交通法第90条进行处罚也表示质疑。他说,道路交通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要处罚,但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对于第90条的释义,公交车超载并没有列入违反规定处罚的范围内。

  高云生说,国务院法制办的释义只能作为学理上的解释,不能作为判决时的依据。

  “行路难”困扰城里人

  公交车被罚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议论。不少群众说,公交车超载并非偶然现象,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存在,有些地方公交车的超载率甚至达到了100%以上。一名昆明市

出租车司机王某说:“公交车超载一直都存在,为什么交警部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不去规范,现在才来追究责任,搞不清意图何在。”

  昆明市交警部门的一名警官说:“我们可以从这起案件联想到全省的此类情况。由于历史原因,云南省很多城市交通都比较或者逐渐拥堵。虽然我们始终在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但只要车辆不断增加,城市格局不变,拥堵的情况就不会有明显改善。超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有时即使是一个急刹车,都可能令乘客相互碰撞后受伤。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昆明市民刘某对此却十分担忧。她说:“我最关心的是会不会波及到昆明的公交车乘坐方式。从我家到上班地点要转两趟车、花1个多小时,有的时候甚至需要两个小时。大多时候,车子都挤得满满的,我得拼尽全力才能挤上去。如果以后公交车限定人数,那我是要到这些车的终点站去乘坐,还是花更久的时间等待?除非公交车能每几分钟发一趟,否则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云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进参认为,交警部门从安全角度着手进行严格管理肯定没有错。县乡一级道路不像城市,它的路况差,地形复杂,引发

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应该从人数上进行控制。与此同时,交警部门也应该体谅公交部门,毕竟他们也有相应的依据,“现阶段公交车能不能跑将来规划中的城区线路,公交车能否超载,超载后是否按照一般运营车辆来进行处罚。这些问题都需要城建、交警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协调解决。”

  更多的人则认为,这场争讼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城市公共交通问题,除了完善法规外,如何合理配置公交线路和车辆,有效地缓解城市的“行路难”问题,应该尽快提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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