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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彰显社会正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3:07 大众网-大众日报
作者 张贵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日前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等可操作性条款。张小建介绍说:“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某岗位不招用女性。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女性的……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女性,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女性。”(10月10日《北京晨报》) 从张部长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所谓“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首先明确细化的,其实并不是文字表面上的“不适合女性”,而是相反的哪些岗位“适合女性”。换言之,其立法的精神实质在于,通过否定形式的“排除法”,明确那些岗位必须招收女性。 这样一种“明确”,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在男女性别关系上,第一位的原则正是“男女平等”,而具体到就业问题上,也就是平等地招收男性和女性劳动者——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的:我国《宪法》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毋庸讳言,在现实中,这种体现“基础性自由”的男女就业平等,难如人意。有调查显示,在各种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首当其冲,是发生频率最高,也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如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便是性别歧视,“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时下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有逐渐由“显”转“隐”的趋势,即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并不直接说不招收女性,而是以种种隐性的甚至是保护女性名义下的理由,事实上拒斥女性的就业要求,如认为岗位“劳动强度太大”、工作环境“不安全”(需要经常上夜班、出差等等),不适合女性。(1月17日《信息时报》) 这种背景下,通过细化和明确究竟“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来澄清“必须招收妇女”的就业性别平等,显得十分迫切——既能充分保障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扫除种种歧视女性就业的借口托词,从而对一切性别歧视者实施“精确打击”。 当然,强调男女平等的首位重要性,并不等于说,可以因此不对女性进行必要、特殊的保护。因为无论是生活还是人伦常识都告诉我们,基于特殊的生理原因,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或具体工作环境。考虑到这些特殊因素,出于保护的需要,对女性就业岗位作出一定的“不平等”限制,显然不仅应当而且必须。 女性目前仍是相对“不利”的社会就业群体,给予她们适当的社会照顾,实乃社会正义之必须。更重要的是,站在整个社会人伦和谐的角度看,保障女性的特殊权益,获益的并非女性自身,而是照应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平衡。毕竟,她们的特殊生理,正是人类自我繁衍、延续的基础。对她们所做的这种特殊付出,全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眷顾,应是社会伦理正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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