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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该如何界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 03:41 新京报
杨继 一家之言 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比提高到四成以上,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一项好的制度,既要最大限度保证其制定目的得以实现,又要尽量避免其调控目标人群之外的民众受到无端影响。上述新举措对抑制炒作房产,控制房价较快上涨,会起到一定作用。但能否收到更大实效,一个关键问题在于《通知》中的核心词汇“第二套房”如何界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这种解释,对老百姓最常见的几种购买“第二套房”的情形而言,定性还不十分明确。 好友王某任职高校,早几年就在学校附近贷款买了一套很小的公寓房。近来,他想把父母接到京城安度晚年,因此在上个月痛下决心,把首套住房的房贷还清,打算在附近为父母买上一个好户型。王某的父母没有收入,他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这套新住房的房贷。按照上述《通知》的精神,王某即将购买的这套房应属“第二套房”无疑,但王某付清首套房贷款后,与一开始就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差异。若让他也和很多炒楼者一样,承担更高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显然不公平。 妻的密友小张,7年前和老公一起买了一套两居室,以她的名义申请了银行房贷。后两人劳燕分飞,房子给了男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张在终于有了足够储蓄支付首付后,最近决定购买一套自用住宅。依上述《通知》和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小张是典型的为“第二套房”申请房贷者。可小张如今名下早已没有房产,和无房者没有区别,如果让她承担现在的贷款条件,有些冤枉。 与他们相反,笔者认识的富翁老刘,在全国各地有房产多处,还继续奋战在房地产牛市中,房价不跌炒房不已,属于央行调控政策的典型目标人群。可他购房,除了一套亲自署名,从没用户口簿上家庭成员的姓名,都是借用秘书、司机、七大姑八大姨等远亲的名义进行。我国现有的银行信用系统,还无法查出老刘与这些名义购房者的密切关系,而且即使查出,按照上述《通知》中判断“第二套房”以户口簿上的家庭为单位的标准,老刘也没有为“第二套房”申请房贷,有关银行无权提高实际由他购买的这些房产的贷款条件。因此,他可以成功规避法律规定,继续购买房产。 由此可见,一个政策中的关键概念解释不清,有可能在实践执行中造成多大偏差。因此,央行和银监会《通知》应在“第二套房”这一关键词上,做出更加充分、明确、合理的解释。如能将其解释为“首套自住房申请银行贷款,且仍未还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证明的利益相关人又因购买其他住房再次申请银行贷款”,同时加强银行信用系统构建、完善利益相关人举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该能较好解决上文所举三个例子中的尴尬。 □杨继(留德法学博士)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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