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失信必须要付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01:42 经济视点报

  □陶陶然

  我们并不缺少对诚实守信的尊重,我们缺乏的是对失信违诺的打击。

  因此,对于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9月11日的所言“央行征信系统只是客观地记录履约行为,不判断是恶意还是非恶意”,笔者并不叫好。

  应该承认,中国信用问题已重于中国制造。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发布的信息:中国企业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信用缺失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力极大。

  近年来,从假汾酒事件到

苏丹红鸭蛋事件,从中国食品拒售到中国制造质疑,都与信用问题关联。排除个别事件中的人为因素,我们清晰地看到,一个企业、一个行业的信用问题,可能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信用问题,已不仅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个人、企业乃至国家、民族形象的大课题。

  明白了其中厉害,对于失信者,我们理应不能手软。

  “格雷欣法则”告诉我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果人们发现破坏制度者不受到惩戒,甚至比遵守制度者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

  在发达国家,公民都有“个人信用档案”。如果某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那么在申请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将比“清白人”麻烦得多。但目前,由于征信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缺陷和“心慈手软”。正是得益于这种“宽容”和不健全,失信者才有恃无恐,并一而再、再而三,诱骗、欺骗、诈骗消费者、合作商乃至国家。

  我国正处于由简单向高级信用发展的阶段,在加速“信用立法”、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尤其重要。凡是在市场上发生过信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纳入征信系统的“全覆盖”,从而使科学的评价体系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风向标”,成为每个人转化为“社会人”的行为指南。

  对那些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偷税走私,恶意触犯法律底线、藐视公共规则者,必须加大司法判决

执行力度;与此同时,让社会公众利用畅通的征信体系了解和掌握诚信状况,令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时刻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中。对于屡教不改、性质恶劣者,吊销“信用身份证”,甚至终结其“经济生命”。

  只有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健全和完善信用保护和失信惩处机制,及时发现和惩处失信者,才能使人们不敢不守信、不能不守信,才能让人对诚实守信这一安身立命之本有着发自内心的敬畏。

  现在,央行已推行了个人与企业征信制度,那么,政府和法制部门加大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就更加紧迫。如果我们在征信体系建立之初就硬起手腕,敢于判断个人和企业诚信是非,加大失信惩戒,培养、树立信用敬畏和风险意识,防范和规避信用风险,将无疑是标本兼治之举。

  构建了失信之耻,也就构建了诚信之荣。对于失信者,道义的谴责如隔靴挠痒,法义的惩戒恰似刮骨疗伤,更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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