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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栅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 12:09 经济观察报

  刘莘 邵兴平 金长义/文

  我国的就业歧视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的歧视,甚至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一些歧视制度化了。要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建立和谐社会,首先需要从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始,扫除就业歧视的法律和制度性障碍。因此,我们组织了一项对涉嫌歧视的法规清理研究。研究发现,法规中的歧视主要涉及在招工、公务员录用、职业过程中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歧视。我们认为在就业和职业中,设置户籍、性别、年龄、身高、容貌等与工作能力和工作客观要求无关的条件,使人不能获得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受到差别对待即为歧视嫌疑。反对就业歧视的第一步就是要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拆除歧视的制度性栅栏。我们已经向国务院法制办正式提交了相关建议。

  普通招工中的歧视

  (一)户籍歧视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外来人员在本地的最低就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历条件、年龄条件、健康条件等。

  有的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员的就业范围作了限制,例如2000年9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分类管理是指按本市工种(岗位)特点,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一类为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有的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员和招用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办各种许可证件。

  还有的地方政府明确限制企业招录外地人员,规定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国家通过种种措施消除各种歧视制度,上文提到的歧视制度正逐渐改变。例如: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等等。但是,户口歧视性规定仍然不少,而且即使已经废止了法规,并不意味着实际中废止这些作法。

  (二)年龄歧视

  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嫌年龄歧视的规定非常多,例如:深圳市人事局2002年11月18日颁布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应聘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报考行政管理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单位行政领导职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宜昌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6日颁布的《湖北省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学历歧视

  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嫌学历歧视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有些职业与学历无关,却规定了学历条件,例如:宜昌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6日颁布的《湖北省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13日颁布的《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条件:……(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否开好车、能否做好保安,与初中高中文化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样以文化条件排斥低学历的人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以不给工作机会来惩罚那些因各种原因没能上得了学的人。

  还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对高学历者可以采用更为宽松的考核录用方式,这也涉嫌学历歧视。

  公务员招录中的歧视

  (一)国家公务员的报考和录用条件

  年龄条件。例如人事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必须为三十五岁以下。

  外貌条件。例如1993年8月13日发布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规定补充的干部必须“五官端正”。

  户籍、生源和毕业学校。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29日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等等。

  学历条件。例如人事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工作经历。例如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公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在人事部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之前,各地省级政府多颁布自己的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这些体检标准内容涉及人的身高、体重、外貌、视力、色觉、嗅觉、听力、口吃、残疾等。

  例如:天津市人事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在50公斤以上……;河南省人事厅1996年6月10日颁布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红绿色盲不合格,两眼裸眼正视力之和低于0.6者不合格,只有单眼视力者不合格;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2004年3月1日发布的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嗅觉丧失者为不合格;广东省人事厅1999年发布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分析我国地方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会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体检标准中确定的有些身体条件一般与公务员的工作无关,如身高、体重、体形、外貌、有无牙病等。

  有些身体条件并不是所有公务员职务所必需的,如辨色能力、嗅觉、有无鼻病等。

  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有些身体条件是可以通过仪器改善的,如视力和听力。

  还有一些条件就是根本无任何道理可言的,如要求女性双乳对称等。

  不根据具体岗位,而是规定普遍的标准录用人员是容易产生歧视的。

  职业中的性别歧视

  (一)有关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退休年龄是不同的,一般是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例如1978年6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性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再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不录用怀孕妇女的规定

  人事部、公安部2001年7月3日发布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北京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相同规定。

  (三)涉嫌外貌歧视的规定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已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等等。

  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歧视

  (一)“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对农民的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数额因受害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差别而相去甚远。

  (二)

社会保险的规定——对农民工的歧视

  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并没有排斥农民工,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有的地方专门为农民工或者外来人员设立了综合社会保险来取代国家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险,但是农民工享有的综合社会保险在险种方面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在具体内容上也与一般的社会保险不同。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还没有享有与城镇职工的平等待遇。

  (三)购买

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不同身份的区别待遇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国家推行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国家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但是我国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可以优先卖给引进的外地特殊人才,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优先卖给教师和公务员,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公务员可以申请购买比普通人面积大的经济适用房,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同单位的人可以申购不同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这些都是基于身份的歧视。

  结论

  我国的就业歧视是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能否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公民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通过立法设置的就业和职业条件不仅要基于职业的需要,而且要基于职业的必要,以利于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就业竞争,从而实现社会的机会均等。实现公平就业有赖于政府的不懈努力,而政府要承担起反就业歧视的责任,其自身更要以身作则。清除法律法规中的制度性歧视是实行平等机会就业的当务之急。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蔡定剑主持的与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合作的“反就业歧视研究”项目的成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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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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