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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也可以是美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6日 19:09 经济观察报
薛兆丰 青年学者,经济专栏作家xuezhaofeng@vip.sina.com 大的也可以是美的。这不会错——人们买车要买大厂生产的,买楼要买大开发商盖的,购物要跑到大商场去。事实上,不仅不可能错,甚至还有点因果倒置——要不是很多人选择了大公司、大地产商和大商场的产品和服务,它们又怎么可能大起来?是的,惟一例外,就是在中央指令下强扭出来的怪物了。 要谈反垄断,就得谈“大的也可以是美的”这个话题。可是,我们并不需要把笔墨花在摆事实上,因为事实早就摆在每个人的面前,使那些论证“只有小的才是美的”的理论变得苍白无力。值得解释的是,在企业的规模问题上,究竟有哪些因素使“大”变成“美”呢?两百多年来,我们至少知道到了五个理由。 第一,斯密(A.Smith)说的:大,使巧成为可能。《国富论》开篇就有一段关于造针工场的描述:一个不熟练且不懂使用机器的工人,造针的日产量一般只是1根,怎么也不超过一打;而若把造针的工序细分至18道,辅以机器的帮助,那么即使只雇上10个工人,个别工人同时负责几道工序,人均日产量也能达到4800根。斯密的解释是:规模使分工成为可能,而分工又使熟能生巧成为可能。一个“巧”字,把后代涌现的所有科技、创新、工艺和管理手段都概括了。 第二,是阿尔钦(A.A.Alchian)说的:团队(teamwork)能无中生有。众所周知,诺贝尔奖得主科斯(R.H.Coase)的著名提问是:人们为什么要放弃在市场上出售资源的自由,转而缔结企业并服从其内部指令来进行生产和贸易?科斯自己提供的答案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阿尔钦则更胜一筹,给出了更一般的回答:团队能无中生有,带来比它逐个成员带来的效益之和还要大的效益。比如说,十个运动员结成一只球队,其战斗力就远远超过每个运动员战斗力的加和。个人之所以要结成企业,企业之所以还要结成大企业,为的就是把这“无中生有”的潜力榨尽。 第三,也是阿尔钦等人告诉我们的:大,化解了敲竹杠(hold-up)或卸责(shirking)行为的危害。用更时髦的术语来说,是内化了外部性。例如,石油公司要租油轮来运输,而油轮公司可能会临时提价,令石油公司措手不及。石油公司要是把油轮买下来,按公司内部业务来运作,就可以避免被敲竹杠的风险,而企业也因此变大。换句话说,在被敲竹杠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的情况下,横向或纵向扩大公司规模,有助于降低风险,使企业生存下来。 第四,是由几位至今仍活跃在反垄断领域的经济学家,包括两位阿尔钦的学生,在二十年前解释清楚的:大,可以产生“网络效益”。所谓“网络效益”,是指网络的规模越大,构成网络的每个点所享受的价值也越大的现象。例如,语言、流行歌曲、时装、电视连续剧、电话网络和计算机操作系统,其巨大的价值都不仅来自于其自身的功能和服务,而更重要的是来自其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数量及其结构。这是说,“大”本身就是重要的价值来源。 第五,是最近由作家安德逊(C.Anderson)生动解释、而实际上早就存在的现象:大,可以产生“长尾效应”。所谓“长尾效应”,是说只要商家出售的商品种类够多,那么即使每种商品都只有很少人买,他也仍然能获得巨大的利润。相比之下,在小规模的商业模式中,商家出售的商品种类不算太多,而每种都必须吸引较多的顾客。一个直观的例子是:在同一个城市里,如果开一百家散布各区的便利店,那么每家店就都只能卖相同的、最受欢迎的一千种商品;但如果改开一家大超市,那它就可以卖上十万种商品。即使每种商品的销量都比便利店的小,大商场也能经营下去。这是说,大企业能提供小企业所吃不消的极端多元化。 基于这五种因素,选择企业的规模,就往往不是“可大可小”、更不是“宁小勿大”、而是“非大不可”的问题了。令人遗憾的是,学者总是比实干家后知后觉!现实中该怎么干,实干家早就“知其然”,早就懂得把企业做大了;但在象牙塔里,学者要“知其所以然”,则往往滞后几十上百年。更令人遗憾的是,学者的发现,要经过推敲和考证,再传到搞政治的国会议员那里、传到为私利而营役的官僚那里、传到不懂经济的法官那里,就得花更长的时间。 这里还不得不谈及一个观念,即企业赚钱意味着什么?企业赚钱意味着企业对全社会作出了贡献。赚得越多,贡献越大。即使是国有企业或行政垄断的行业,它赚钱也仍然意味着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经济学家反对国企,或者反对行政垄断,并不是反对它赚钱,而是认为若能开放行业准入限制,则能使更多的自由企业赚更多钱。 假如是相反,假如企业亏损才是社会的福祉,则那样的目标不仅很容易实现,而且其后果将是万劫不复的。人类社会并非没有大规模地搞过那样的实验。然而,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一点,或者容易忘记这一点。企业赚钱,在他们看来是邪恶的。他们唾弃 “企业利润”,认为利润源于掠夺,而掠夺得越多的企业,就越有义务回馈社会。这种误解普遍存在,加深了反垄断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成功大企业的敌意。 由于(上期谈到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从来就没有搞清楚过反垄断法究竟要反什么,由于企业为什么需要做大的市场机制,毕竟经过了漫长的探索才为人所了解,也由于流行的意识形态中对企业利润有挥之不去的仇视,自反垄断法实施开始,企业的规模,即“大”——不论靠自身长大或购并长大——就一直是其头号靶子。本系列将陆续讨论因上述五种因素做大的企业遭受反垄断困扰的案例。下期首先讨论的,是一个纯粹因“大”而发起、在国内似乎总被笼统引用、而其真正的启示却被忽略甚至歪曲的大案——美国铝公司案。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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