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后“牙防组”时代或许是社会组织的舞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15:49 法制日报
本报评论员 凌锋 广为关注的“牙防组”事件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据媒体报道,卫生部规划司财务审计处已将对“牙防组”的审计报告上交卫生部,首次确认“牙防组”通过违规认证获取了利益,金额至少218.5万元;首次确认认证收费的该报告表明:“牙防组”和全国牙病防治基金会(简称牙防基金会)在财务上有密切关系,“牙防组”成员,特别是领导层大量从“牙防组”获得个人收益的情况,也在报告中得到披露。这样的审计结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人们之前的种种猜测,而且也成为对已经寿终正寝的“牙防组”进行盖棺定论的重要事实依据。事情进展到这里,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牙防组”虽然已被撤销,而此前由其承担的牙病预防保健技术等工作却不能停止,相关职能因为种种原因又不适合收回行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结合“牙防组”的“前世”、“今生”来讨论社会组织的相关问题,或许才是该事件背后潜在的更为重要的问题。 从某种程度来说,“牙防组”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与其自身性质、职责有关,正如有文章指出的那样:“牙防组”最大的尴尬,或许并不在于其挟行政权或技术话语权与商业机构交换利益,而是在于其以政府机构身份从事社会组织的活动。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十几年前,传统计划经济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政府承担着大量许多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事务,同时,人们需要在牙病和口腔健康方面,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和医疗技术指导,但这一在现代社会本应由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功能,在当时社会组织严重缺乏时,只能由政府统一出面担当,于是,由卫生部批准并管理的、带有极强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牙防组”应运而生。不可否认的是,“牙防组”对于促进我国口腔健康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利益关系的复杂,“牙防组”在其运作过程中,不断增加新的“工作内容”,并由最初的口腔健康指导组织,逐渐演变为带有商业色彩的机构,通过对牙膏等有关口腔健康产品的认证以收取巨额款项。 由此可见,身份界定、职责权限上的模糊与冲突是出现“牙防组”事件的重要原因,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从发展社会组织入手,还有关组织一个清晰的定位。 从理论上来看,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现代社会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政府部门权力的弱化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也就是“小政府、大社会”;从我国当前的形势来看,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在与市场关系调整过程中,逐步退出具有垄断行为的竞争市场体系,真正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并逐步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监督职能,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基层组织和社会的民间组织有了发展的巨大空间和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发展社会组织,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且社会组织还可以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广泛的社会组织的运作,减轻政府管理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减缓、化解社会矛盾。正因如此,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到了“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联系具体新闻,一个让我们欣喜的消息是,在处理“牙防组”的有关公告中,卫生部门指出,今后群众性牙病预防保健技术工作和有关事务性管理工作,将以委托形式交专业社团或机构承担,这一方面表明了“牙防组”被撤销后其职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点明了“牙防组”的“后事”的处理方式,在其中我们能够看到社会组织的希望。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保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因为从整个社会组织发展的大环境来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上对行政权力的偏好,使得公众对社会组织从心理到行动上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宏观上法律制度的跟进与完善,首先,当前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已经出台的只有登记条例、捐赠法等极少几个法规,最基本的行业协会法、公共服务组织法等一系列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机构、治理方面和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未出台,因此,政府应尽快研究和修改现有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保证社会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 其次,发展社会组织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的转变,这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淡出原本不该涉足的领域,将自己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职能归还社会;同时,政府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总的来说,“牙防组”的逝去不会影响到我国口腔健康工作的发展,后“牙防组”时代或许是社会组织的舞台,从而为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