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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也解决不了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59 第一财经日报

  王琳

  发生在重庆北碚区的“4·23”客车坠桥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处理善后的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表示,在善后赔偿时一定要实行城乡同价、就高不就低。

  尽管客车坠桥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个公共事故,在救援、善后、反思等许多工作上行政的介入都不可缺少,但具体到人身损害赔偿,主要还是在死者家属、伤者和事故公司之间进行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此次坠桥事故中,在客车司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人。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它发生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双方是通过协商还是调解、抑或诉诸司法裁判来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都为法律所允许,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显然,由一个行政官员来单方宣布善后赔偿“一定要”如何,难免有侵犯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嫌疑。

  当然,我们丝毫不否认行政机关在事故发生之后欲追求公平赔偿的拳拳之心。只是,行政权必须谨守法律为其划定的领地。行政机关不是法官,不享有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也许一个市长可以在一宗个案上强行推行事故赔偿的“城乡同价”和“就高不就低”,但这种更多依赖于个人而不是依赖于法律的解决之道,要用来解决被诟病已久的“同命不同价”未免太过脆弱,也太无保障了。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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