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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对低俗下一个准确定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1:38 财经时报

  刘海明 博客

  为了抵制“电视节目的低俗之风”,从去年初到上周,广电总局已经先后5次召开了会议,制定下发了10多项规定。假如“抵制令”被执行得不错,一次会议、一项规定,就该立竿见影。专项会议越多,强调的次数越多,出台的同类规定越多,只能越说明一个问题:尽管报道中称“广播电视抵制低俗之风工作初步取得积极成效”,但想必时至今日,“抵制令”收效显然不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掌管着各级电视媒体的“生死”,权力不可谓不大。既然如此,按说只要广电总局发号施令,所有的电视台即便做不到视低俗节目“为敌”,也该力避在节目中传播低俗的东西。现实情况恰恰相反,一方面是主管部门“亮剑”喊停,另一方面是电视媒体对“抵制令”置若罔闻到需要广电总局“督促检查”的地步,这究竟是为什么?

  有位哲人说过,人世间的许多争议,源于语义的模糊,导致理解的歧义。叫板于低俗之风的“抵制令”执行的效果欠佳,有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有谁能准确地对‘低俗’下一个定义?”这样的质问,在网上颇具代表性。

  抵制低俗之风,首先有必要对“低俗”这个概念予以界定。广电总局的规定中,对“低俗”的阐释似乎有些过于形而上。笼统、抽象的定义,也许适用于宪法之类的根本法,但并不适合于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再者说,字典等工具书对“低俗”一词的释义多为“低级而庸俗”,有的顶多补充一句“与‘高雅’相对”。搞不懂何谓低俗,自然给电视媒体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既然对“低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要我不承认自己的节目低俗,只要广电总局不明确判决某个节目的“死刑”,哪怕它再不雅,乃至粗俗,它就理应享有“生存权”。

  低俗之风,和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关。正如有网友所言,不该“惟收视率是瞻,摧毁了正常的社会道德体系,以庸俗为时尚”。但媒体作为文化企业,追求利润也是其天性,必然不会把不痛不痒的“抵制令”当成真正的法规去不折不扣执行。

  “本报不会玷污早饭的餐巾”,《纽约时报》的这个口号,值得所有类型的媒体“温故而知新”。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许多媒体并不知道,或者是不愿意知道,餐巾和报纸孰清孰浊?

  (作者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

  跟贴>>>拥护这一决定,但有一个问题应当搞清,“不要片面追求收听收视率”,是不是说收视率与节目的健康程度成反比?我觉得还是应当相信广大群众的鉴赏水平,现在的问题不光是有些节目低俗,更主要的是不低俗的节目质量不高,如果这些节目的质量提高了,看的人自然会多。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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