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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与条件不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1:37  亚太经济时报

  作者:黄小慧

  制定公务员法时,有报道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望被纳入该法。后来《公务员法》颁布了,未见财产申报制的踪影。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解释是还要“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条件成熟”,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不知是立法技术不成熟呢,还是具体操作技术不成熟?有专家称是操作层面的技术支持不足。我不是学理工科的,一听“技术”两字就犯晕,便觉得“技术层面不支持”的解释好过“侵犯官员隐私权”。想想也是,我国的“官民比”据说已经高达1:28,这要乘上十三亿人口的基数,官员的确太多,可能会超出计算机的容量。

  接着,强制实施手机实名制的政策出台,调查显示,广州市的移动电话拥有率已达到97.8%,全国的手机用户约2亿个左右。显然,这个比率远高过“官民比”,但却不存在技术障碍,这让我等“科盲”好生困惑。后来,又有博客实名制、二手手机交易实名制、网络游戏实名制等办法相继推出,相关政府部门完全没有技术不支持、成本高昂之忧虑。除了财产申报,实名制似乎成了管理的灵丹妙药。但上述实名制都以雷声大雨点小告终,显然是技术无法支持。经过实施上述实名制的经验总结,财产申报制的立法条件当然不成熟。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又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看来国家税务总局摸过底,富人的数量要少过官员,技术层面的支持不是问题。尽管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和普通纳税人都对该项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深表疑虑。果然不出所料,4月2日24时,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时间截止,全国自行申报人数超过160万,是税务部门掌握的600万应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多。(4月4日《人民日报》)且绝大多数申报者为工薪阶层,而一些隐性收入占其收入较大比例的高收入者,如高校教师、演艺界人士、私营企业主等到税务部门申报的较少。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重申将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处罚。

  “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如是说。工薪阶层主动申报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在明面上,税务局易掌握,害怕处罚而非纳税意识高。国民不是缺乏纳税意识,而是理直气壮地偷税漏税。理由有两点,一是我国的税收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包括财政预算审核、审批、审计制度)都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制衡性,导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纳税人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及所缴纳的税费支撑了包括大量冗员的政府机构,支付官员的工资和制度性特权开支、腐败开支、奢糜型浪费、决策性浪费、失职渎职造成的浪费和每天一个亿以上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严峻的形势,制约官员的阳光财产申报法是千呼万唤终不出,倒是各种规范平民的“政策”畅通无阻,何以服众!二是我国流通领域现金使用率极高,又不具备个人征信系统环境,税务部门对私营业主的含混收和隐蔽性、流动性较大的兼职行为并无有效的确认和监控手段,偷税漏税而不受刑罚的概率极高。

  法治如果只“治民”不“治官”,那就不是真正的法治,或可称其为“伪法治”。税收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手机网络实名制度的顺利实施,都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支持,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技术支持条件并不高过手机网络实名制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且实施前者的成本远低于后者的成本。先“治官”后“治民”,权利与义务对等,公民才会自觉守法。法律也只有尊重公民,公民才会尊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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