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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私权保护和社会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5:55 第一财经日报

  陶乐阳

  近期,“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最终结局无疑已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不过,笔者认为,如果对该事件进行抽象分析,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法律和经济的问题,其意义可能远比“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结局更为深远。

  双方是否已受到

  法律平等保护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本质上就是,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引起的一场私权保护纠纷。

  既然是纠纷,那需要考虑的第一问题就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已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又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双方是否已经受到保护;第二受到保护的程度是否对等。

  就第一个层面而言,笔者认为,对杨武、吴苹夫妇来说,能成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恰恰就是他们已受到法律保护的明证,否则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无论是

开发商目无法纪,还是官商勾结或法院徇私枉法,今天为大家津津乐道的“孤岛”照片可能根本不会得以出现。当然,开发商同样也已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其造成杨武、吴苹夫妇房屋成为“孤岛”的大肆施工行为早该受到制裁。

  就第二层面的问题而言,在这事件曝光之前的法律处理笔者不得而知,但从此后房管局的裁定、法院的强拆判决来看,至少在程序上完全符合现行的规定,至于在实体上是否公正,则可能会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到目前为止的僵局说明“史上最牛钉子户”和开发商之间尚未分出胜负,大家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应当不会相差太大。

  保护个人房屋权利

  不是私产绝对化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之所以得以在当下快速升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物权法的通过。很多人认为,如果待物权法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后,“史上最牛钉子户”将握有最过硬的“尚方宝剑”。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少人以此作为杨武、吴苹夫妇将来能够胜诉的直接法律依据,因为

房地产开发很难作为“公共利益”。

  笔者想指出的是,其实,在物权法通过以前,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早有原则规定。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宪法”,其中很多具体规定还有待于配套行政法规、细则、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国务院于2001年通过并实施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如何在动拆迁中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现行拆迁方面的规定就当然无效废除吗?

  更深层的问题还在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体制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是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外,我国尚处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通道中,动拆迁的必然性在多数城市中还会存在一定的时间。物权法实施后,是否只要一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拆迁,同地块的人及周围居民都不能享受拆迁再建带来的益处?城市建设是否只能向郊区扩展要地?

  毫无疑问,“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大而且急迫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在动拆迁中如何才算是保护公民私有房屋财产权?同样,其他类型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否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毕竟法律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绝不是等同于私人财产权绝对化那么简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指出,“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不容忽视的社会成本

  “史上最牛钉子户”通过自己的行动告诉了世人一些开发商的行径是如此恶劣,唤醒了国人沉睡多年的权利保护意识,无疑应该得到赞赏。但是,事情发展到今天,我们也需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一桩典型的“市场失败”行为,存在严重的“负外部”效应。该事件已经带来远大于一个拆迁纠纷本身的社会成本。

  首先,对杨武、吴苹夫妇来说,三年的拆迁纠纷无疑耽误了他们大量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他们正常的酒店经营和家庭生活;其次,对开发商来说,三年间工程进度的裹足不前,带来的损失想必也数额不小。

  还有更大的隐性社会成本不容忽视。三年间,不用说这样一个工地与四周的整体环境是多么的格格不入,对居住四周的市民来说,不仅饱受噪音和灰尘的污染,估计交通、出行也多有不便。相对于该地块其他已经搬走的被拆迁居民来说,如果他们中有人选择回迁的,那么三年的拖延已经给他们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此外,当下司法公正受到的质疑,法院和政府办事人员受到的压力等也属于非金钱的社会财富损失。

  如果把“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产生的所有上述成本加总,对今天仍处于创富阶段的我们来说,这没有理由成为一个值得提倡的行为,因为到目前只有输家,没有赢家。

  公平判决是唯一选择

  经济崇拜效益,法律遵循公平。

  在任何纠纷中,弱者天然会受到同情,也容易让我们戴上“有色眼镜”分析问题。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他们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但作为弱者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类似“市场失败”行为获取高额补偿。当下一些媒体和网络的过度渲染,无疑给当地法院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一个良性的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平审判,但同样过度的舆论压力也可能扭曲法院的行动。

  要挽救“史上最牛钉子户”这类“市场失败”行为,最终能求助的还是司法公正的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我们的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每一方当事人。

  更重要的是,当下不仅是众多的媒体在关注“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最终结局,还有更多的人准备根据杨武、吴苹的结局选择自己今后在动拆迁中的行为。

  无疑,一个公平的判决已成为“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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