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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新法规凸显公民财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2:41 第一财经日报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拆迁新法规实现大的突破。昨天下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进行表决,该《草案》最后获得高票通过。我们对这一结果感到欣慰。

  本报在昨天的相关报道以及评论中已经说明,该《草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中一些规定富有新意,民生倾向明显。比如,《草案》规定拆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被评价为“尊重了当事人的精神权益”;《草案》还加强了对低收入家庭安置用房的界定,若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都要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更引人注意的是,《草案》规定房价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经济权益。

  显然,浙江省人大这一次修改拆迁管理条例,指导思想十分明晰。《草案》中的诸多条文显示,条例修改的逻辑起点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指导思想,在公民财产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且因拆迁问题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的当下,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近一段时间里被舆论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可谓是公民财产权利意识强烈的典型代表。如何对待这个“最牛钉子户”,甚至被人视为对新近通过的《物权法》的考验。公民财产权利意识从觉醒到强烈,伴随的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不断增长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

  我们认同一些学者的看法,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促动了利益个别化和个别化的利益的增长,使原本缺乏独立主体的法定权利有了相当活跃的利益基础;思想解放则使得对个人的资格、利益、要求或主张给予肯定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评价成为可能;人权的重视为实现权利的正义——而且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正义提供了动力;立法机构则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权利体系日新月异。因此,在具备了这些条件之后,公民财产权利的伸张有了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具体到拆迁问题,了解国情的读者都清楚,“拆迁”一度被看作是一个让人十分感慨的词汇——这个词汇联系着“权力”、“利益”、“公正”、“贪婪”等反映着世态百相的关键词。在各地经济建设和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导致的各类纠纷此起彼伏,出现了不少社会矛盾。

  我们不能不指出,在以往许多的纠纷当中,不少的确是因为一些地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掩盖了背后的政府部门利益以及开发商的利益,而牺牲了普通民众的利益。而在许多地方的具体拆迁管理办法中,一些部门和开发商利用拆迁的机会,很容易就能实现对民众利益的掠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拆迁补偿的裁量权往往在政府机构手中,依据的是相关利益主体自己确定的价格。显然,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偶尔出现的“钉子户”也因胳膊扭不过大腿,多以妥协而告终。而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拆迁新法规,有望约束上述乱象。

  几易其稿的《草案》,号准了拆迁纠纷中最核心的难题,也就是如何进行拆迁补偿。根据新通过的法规,被拆迁房屋将按照周边同类型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这里有两点突破。其一,寻求市场价补偿,将消弭政府部门定价人为因素的负面影响;其二,体现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如此,被拆迁人或会因为房屋被拆在心理上有不平衡之处,但在补偿方面却不会感受到不公平。无疑,这两点突破积极意义明显。

  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拆迁新法规,有人也许会担心,是不是往后的拆迁工作更难进行了?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一下,该问题并不值得担忧。

  以往各地在拆迁工作中导致的纠纷,究其本质,主要还是因为利益的分割不尽合理。被拆迁人因为利益受损,自然不满。而如果按照新法规,被拆迁人依照市场价得到补偿,心平了气也就和了,矛盾就少了。另外,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强调了需要依法落实的问题。多数民众的合理要求若得到了满足,并不会有很多纠纷出现。至于个别“钉子户”若提出不合理要求,拆迁人在劝说无效之后,也可依法体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必须提醒的是,“公共利益”的定义迫切需要更为明晰。如果这个概念始终处于含糊状态,那么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必须实行的拆迁工程,也往往容易遭遇民众的误解。厘清“公共利益”的概念,不仅是政府强化

执行力的需要,也是防止少数机构和个人借用“公共利益”名义而损害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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