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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腐制度促建廉洁中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1:51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反腐倡廉的制度性安排,正在逐步推进中。中纪委有关负责人3月12日参加“两会”时透露,此前拟议设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中编办审批;同时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廉政法》应尽快出台的建议,由中纪委和监察部牵头组织的专题调研,也已进行了很长时间。

  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虽尚未确定,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也还未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但针对中国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和迫切要求,我们看到更多的制度性安排正付诸行动,我们期望这些安排能早日落实,并在实际执行中收到成效。

  根据中国行政管理惯例,国家预防腐败局通过中编办审批,意味着一直未能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预防腐败局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如果一切进展顺利,这一专门机构有望在今年正式成立,具体负责进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和机制体制创新,也就是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

  从相关统计分析来看,许多最终铸成大错的腐败案件,如果能够及时监控,早日发现,完全可能在当事人犯小错、甚至有犯错苗头时就悬崖勒马。比如去年受到党纪处分的人中,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規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共有78980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有3530人,此外还有37775人受到政纪处分,绝大多数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在日常工作中受到的反腐倡廉教育和监控都很不够。

  而早在一年多以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就已经提出。这不仅是适应中国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国际经验看,设立国家级的专门预防机构,通过有序的教育、监控和警示,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

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和犯错几率。对于这种行之有效的国际反腐经验,中国当然需要充分借鉴吸收。

  同时以中国之大,结合我们的具体行政体制,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显然也需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从而形成全国性的反腐倡廉预防机构体系。当然由此也就需要把相关机构职能、管理权限、经费来源等,进行明确的法律和行政规范,避免机构设定徒有其名,实际运行难有实效,不仅不能有效预防腐败,反而造成新的权力寻租或行政不作为。

  而这种低效情况,在此前的行政机构设置中,曾屡见不鲜。如果在预防腐败这样关系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上,出现类似的结构性缺陷,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中纪委、监察部等重要机构的运行经验表明,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监管体系和相对独立、充足的经费预算,有利于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对各级官员进行有效监控,反腐倡廉工作可以取得更大实效。

  与设置专门预防机构相结合,同样关键的就是加强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目前,我们有党组织的纪律文件,有公务员管理条例,对严重腐败行为也可以适用刑法相关条款。但从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和系统性考虑,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仍然是必须完成的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通过明确立法,不仅可以惩治有据,还能够预警在先,强化反腐倡廉的教育和宣传。

  当然,如果更深入考虑从源头上提高反腐倡廉的有效性,我们还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念引导的制度性安排。如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号召,都不能只是一时的应景行动,而应当成为常态性的教育和宣传。要让更多官员洁身自好,在反腐倡廉中带好头。

  同时还要看到,当前中国反腐倡廉的任务相当艰巨,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依法惩治腐败分子,不能让那些为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者逍遥法外。2006年,在公安、电信、边防、外交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下,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广泛开展追逃工作,全年共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11名,在境内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这些缉捕行动有力

地震慑了腐败分子。

  不过,由于一些国际引渡条约限制和国内各种保护势力的存在,仍有不少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逃。特别是在国际引渡谈判过程中,我们相关立法和机构设置的缺失,往往成为对方拒不合作的借口。这也反过来提醒我们,在进一步反腐倡廉过程中,还要继续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传递更明确的信号,争取更广泛的支持,让反腐倡廉更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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