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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王熙凤违反利率法规案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6:18 上海国资

  何亚斌/文

  产权交易机构及其股权托管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吸取王熙凤案的教训

  查抄贾府,暴露出王熙凤私放高利贷、违反利率法规的行为,连累其夫受处分,连累贾府声誉受影响,使这位干练的女强人受到沉重打击。围绕本案,有诸多启示,可使后人警醒,可供产权交易规范经营借鉴,亦可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案之参考。

  一、案情

  贾府被抄家,意外抄出两箱房地契和一箱借票,涉嫌违法发放高利贷(《红楼梦》第105回)。连现场监督抄家的西平王也不敢担待,对贾政说:“政老,番役呈禀有禁用之物并重利欠票,我们也难掩过。”禁用之物嘛,原是办给贵妃(元春)用的,我们向皇上说明,也无碍,唯独这借券显然无法解释。

  “重利”有多重?第104回有个铺垫。贾芸说王熙凤“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所谓“加一钱”,是高利贷的一种,月息为本金的十分之一。月利率达到10%,这就是很高很高的贷款利率了。因为顺治三年(1646年)清政府规定,一切债务每银一两月息不得超过三分,禁止息上滚息。乾隆时任沿用这一法定利率。

  二、定性

  西平王和北静王主持本案,对抄来的借券和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地契进行甄别,分出“定例的”和“重利的”两种借贷业务。按朝廷定例(法定利率)放贷的,不予追究;按重利(高利率)放贷的,定性为“盘剥”。

  三、处理

  在甄别情况、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西平王和北静王主持审理工作组,拿出处理意见,报经皇上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一)经济处理:定例生息的,借券连同用于抵押的房地文书,给还,不损害借贷双方利益;违禁重利的,其本息收入,入官,即上交国库。

  (二)政治处理:念及贾家历史上有功,贾政一生朝乾夕惕、谨慎勤勉,工作表现一贯不错,着王熙凤之夫贾琏革职,但免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后果

  (一)经济损失惨重。王熙凤“历年积聚的东西并凤姐的体己(亦作梯己,贴身的,个人私有的,多指积蓄——本文作者注)......一朝而尽”(第106回)。

  (二)声誉损失惨重。贾政整顿家风时说:“那重利盘剥究竟谁干的?况且非咱们这样人家所为。如今入了官,在银钱是不打紧的,这种声名出去还了得吗?”(第106回)贾琏夫妇总理家事,出事后叔父贾政向夫人埋怨他俩“不知好歹,闹出放帐取利的事情,大家不好”。由此可见,王熙凤个人的错误已经伤及贾府一贯“文明单位”的形象。《王熙凤致祸抱羞惭》这一回表明凤姐对给其单位造成的影响特别难过。

  (三)亲情破坏惨重。在王熙凤痛不欲生之际,除了平儿这位忠心耿耿的骨干悉心照护她的健康外,周围人的脸就变了。贾琏之妾秋桐原与凤姐亲密,此时开始抱怨她。贾琏不管她昏倒在地、是死是活,竟不批准平儿要为她延医抢救的请求。

  五、启示

  从本案受处分当事人王熙凤的角度,有两点启示:

  (一)遵守国家利率法规,是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前提。王熙凤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即开展地下融资活动,已经违反了关于设立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加一钱”的重利,也违反了朝廷制订的利率法律。利率,是历朝历代都必须严管的经济杠杆,古代如此,当今依然。2003年12月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相关原则。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作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第七条列举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利率的8项管理职责。在2007年1月19—20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对利率管理的问题又加强调。由此可见,王熙凤及其夫贾琏受到组织处理,是触犯了国法而罚有应得。产权交易机构及其股权托管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吸取王熙凤案的教训。

  (二)克服从业人员个人贪欲,是从事民间融资乃至一切工作的基础。王熙凤从事民间融资业务,其资本金来源构成复杂。既有她个人的私房钱,也有她收受的贿赂(如收取水月庵老尼姑的贿赂3000两银子。见第15回),还有她挪用的贾府工资款(本应月初发的每月例钱,她挪用去放贷周转,拖到月尾去发。见第39回)。王熙凤从事的是地下钱庄业务,其资本金来源又不很合法,虽在被抄家时偶然暴露,但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正如凤姐自己反思所认识到的,“我若不贪财,如今也没有我的事,不但是枉费心计,挣了一辈子的强,而且如今落在人后头。我只恨用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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