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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返还百元开瓶费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5:12 新民晚报

  上周末,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打官司获赔100元“开瓶费”的消息引人瞩目,有舆论甚至认为法院的判决标志着消费者在与餐饮企业间的“开瓶费”之争中,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

  事情的经过是,王先生自带一瓶白酒在某酒店消费了196元,结账时被店方加收了100元的“开瓶费”。店方的理由是“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的‘行规’要收取50%的服务费”。这样的“行规”显然没有唬住王先生。法院审理确认,“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行规”,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的不公平规定,加收的100元“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对这样的判决,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武高汉进一步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消费者有权当场拒付“开瓶服务费”。

  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进店消费,是一个老话题了。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反对,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饭店都以各种方式告示“谢绝自带酒水”,对不听劝阻的消费者收取高额“开瓶费”成为一条“行规”。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消费者为法院判决叫好的时候,不少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就迫不及待地站出来“消毒”了。当然,他们没有直接对抗法院的判决和消协的意见,而是从维护消费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说事。从报道看,一些地方餐饮行业坚持“谢绝自带酒水”的理由大致有二:一是为了保证

食品安全——自带酒水万一出现质量问题,难以界定事故责任;二是为了保护不喝酒消费者的权益——要是允许自带酒,酒店必然提高饭菜价格,必然增加不喝酒者的消费负担。

  环顾我们周围的消费环境,“行规”挑战法律、行业协会蜕变为垄断经营代言人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公交一卡通按“行规”收取的高额押金,机票、火车票退票时须按“规定”收取高比例的手续费,石油、供电、供水企业只涨不跌的所谓“随行就市价格形成机制”等。从媒体最近曝光的事例看,最典型的是一些城市保险业协会组建的“

新车保险服务中心”。这种打着“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旗号的机构,采取“协会牵头、合并窗口、划分份额、分段签单”的配额垄断方式,通过剥夺消费者的投保选择权和否定竞争,行业和个别部门坐享其成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益。

  从这个角度看,被法院判还的100元“开瓶费”,也有了深远的意义——只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无论多顽固的垄断、多权威的“行规”,都有可能被捅破。(邓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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