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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应对公民的诉权设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3:51 第一财经日报

  王琳

  司法如果高度行政化,容易把本属于公民的权利收归为自己的权力。比如取保候审,本来是嫌疑人的权利,立法一出来,就变成了司法机关的权力。因为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取保,除了要依法定条件提出申请之外,还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这种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所谓“实质”就是,你虽然有权(利)提出申请,但最终还是要我的权(力)来裁量是否批准你的申请。

  这样的例子同样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知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每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要进入诉讼却必须受到权力的审查。因为我们的诉讼制度被刻意安排了一个“立案审查”程序。这个审查,超越了程序性审查,使得权利的行使不得不仰仗权力的恩赐。

  这种“权力架空权利”的制度设计,被一些有识之士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于是,他们对着那些手持魔方的立法者大喊:让权利上来,把权力转下去。江伟教授就是这样一个不遗余力大声呐喊的行者,近日,在他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为制度的改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改革方向——即以新的“立案登记制”替换原有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登记”,而不必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这样一来,权力被还原为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赐予,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有了直接进入司法殿堂的红地毯。

  权力本来就应该是一种为权利的行使所提供的服务。法院应为(公)民而存在,公众的诉权是裁判权的基石和源泉。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官,并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从而在司法的起点上就获得平等的保护,这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担当。当诉权被架空,裁判权的存在就失去了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然而,我们需要有待完善的现实却是,立案审查权最优先考虑的并非当事人的诉权,而是自身的利益考量。比如某高级法院就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案件暂不受理。据当时的报道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不小。当权力压倒了权利,服务于当地某些官员的利益代替了服务于所有的民众,这样的现实并不符合“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

  违背法治常识的司法理念,注定会遭到民众的唾弃。在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应该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甚至为那些“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当事人诉求的法官,专门规定了“拒绝审判罪”——立法处处防备和限制的正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在转型期的中国,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权利的张扬乃至诉讼的兴起,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我们不必过于担心民众滥用诉权,因为权利不会腐败,权力才会腐败,权利的实现最终还需要裁判权的确认和宣告。所以,还是倒转立案审查制度这个权力魔方吧,不管法院面临的是社会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只要它们能够成为司法问题,法院就应担负起“守土有责”的重任。(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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