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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与现代私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邹智翔

  关于上海“孟母堂”(现代私塾)是否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一案,终于有了结论。11月19日,上海市教委做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认定松江区教育局的“告知单是对被告知人的一种指导和建议,系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的行为,尚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至此,这一争议了几个月的焦点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行政指导在法律上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不遵守行政指导,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孟母堂”实际上是一种家庭教育,家长聘请专业人士教授自己的孩子和专业人士接受聘请属于“雇佣合同”的性质,对于这种行为的适法性评估,所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

  学生进经过行政许可而设立的学校学习,只是接受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形式和方法。教育是公民吸收、选择、甄别、表达和交换知识、信息与激发想象的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和标准。一旦教育被程式化,也就等于堵塞和封闭了尝试、发现新知识、启发进取心的空间和弹性。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国家”和“政府”是两个概念,国家不仅包括政府主体,也包括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公民的主体。

  在法理上,“权利”的基本属性是选择的功能。义务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同样的性质,是政府提供的最低保障的服务性工作,而不是带有强制性或者处罚的措施,并不影响公民选择提升和发展的权利。

  法律的价值和使命是尊重公民作为个体的独特性、目标的多样性和基本权利。每个人的天资禀赋和后天环境是千差万别的,好的教育应该是“因材施教”,政府的教育义务是为公民提供各种机会、条件和便利与告知和阐明,而不是代替公民做出具体的判断和决定。

  这一事件让我想起了美国的一个案例。在美国,有个叫“阿米绪”的少数民族,根据他们的传统,孩子读书读到14岁就够了,应当到农田干活了。他们的传统和当地的教育法规发生了冲突,结果“阿米绪”的孩子被强行送进学校,家长被政府处以罚款,甚至有的被送进监狱。阿米绪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州政府告上了法庭。

  可地方法院认为州政府虽然侵犯了阿米绪的宗教自由,但普及教育涉及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这一利益压倒了少数人的宗教权利。阿米绪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说:能够压倒少数人宗教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阿米绪选择8年教育并没有损害社会。

  之后,州政府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做出阿米绪胜诉的判决,沃伦大法官说: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中,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

  一种与众不同甚至异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扰别人的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想当年,正是蔡元培先生倡导的多元和包容,才有了

北京大学的学术创新、成就和辉煌与思想的深度、广度和高度。“孟母堂”可以看作是对多元化教育的一种探索。

  (作者为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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