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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中国富人的纳税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6:09 《中国商人》杂志

  文/税收与社会杂志社长、主编 曹钦白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

  2007年的1至3月,对于中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来说将别具意义;从此,每年的一季度,将成为他们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季。

  与中国隔着太平洋相望的美国,每年的4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月。几乎每个家庭都要填写税表,以决定它欠政府多少所得税。纳税,成为这个月的主题词。个人所得税占联邦政府收入的50%左右(2001年)。

  中国自1994年立法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快速上升,但迄今仍然没有超过10%。那以后,中国的高收入者也即富人的绝对数也在快速上升,有论者说中国目前银行储蓄余额的百分之八十掌握在百分之二十的富人手中,确切与否,不得而知,但反映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却早已达到0.46的近乎两极分化的红线,却被多方面的调查所证实。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舶来之税。它的一个重要使命是通过二次分配的手段来矫正社会贫富不均,为此设计了累进税率和严密的征收体系。但它在中国却水土不服。其最被人诟病的地方在于逆调节,即占个人所得税纳税大头的是普通工薪阶层,他们的收入大部分集中在个人所得税5%~15%税率调节范围之内,而在30%~45%税率调节范围的高收入者却只占极少比例。这固然与低税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税基比重大有关,但也与我国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有关。

  高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其收入来源往往是多形式多渠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他们面对高税率,也往往会采用种种避税手法将应纳税额化多为少,以缩小税基。而现行的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收方法对此却往往无能为力。

  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是建设

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固然要多管齐下,但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却勿庸置疑是最主要的手段。通过改进征收方法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就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时隔一年,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此《办法》锁定了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者。明确规定这类人群,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年度终了后都必须再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就堵住了以往征收办法的漏洞,减少了纳税人避税的可能。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所说: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报、漏缴税款问题。

  《办法》对高收入人群和税务机关都提出了要求。对高收入人群来说,再次强调和规范了他们的纳税义务。中国的高收入人群是改革开放的最大受益者,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对各级税务机关来说,《办法》以规章的形式赋予了他们更多的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手段,所以他们理应做好相应服务工作。提高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积累经验。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富裕,笔者相信,终有一天,每年的一季度,将不仅仅是中国富人的纳税季,也将成为中国所有家庭的纳税季。而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将与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充分供应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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