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福寿螺诉讼具有法治新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07:42 新京报
日前,4名福寿螺患者先后将北京市卫生局诉至宣武区法院,称北京市卫生局在福寿螺事件中不及时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昨日《新京报》) 说实话,无论是从国家赔偿法,还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4名福寿螺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的请求都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北京市卫生局在此次事件中不及时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虽然有违法律规定,但由于不是福寿螺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情形。而且,福寿螺事件中具体的侵权人,是造成福寿螺患者伤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福寿螺患者不可能获得商家和执法机关的双倍赔偿。 但据报道,在福寿螺事件中,北京市卫生局在已经接获疫情信息报告后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未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以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导致了患者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扩大。有权就有责,如果北京市卫生局不及时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作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就有违权责相当的行政原则,和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当然,北京市卫生局在福寿螺事件中的责任问题也许不该由患者来较真,应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根据福寿螺事件的危害后果来处罚。可是事实是,现在只有福寿螺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的不作为,而相关监督部门似乎并没有去追究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 福寿螺患者既是违法商家的受害者,也是行政渎职的受害者,利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权利来监督、规范执法权力,可以弥补公权监督公权的缺陷,促使执法监管的到位,是最为有效的监督执法的途径。所以,福寿螺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的诉讼应引起立法部门的注意,给予立法方面的支持。 □唐光诚(江西检察官)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