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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官司成被告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03:04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昨天上午,去旁听了一个庭审,结束后,与被告的律师交换了名片。不料,这位律师突然对我强调,一定要客观报道,不要像一些媒体那样歪曲报道,因为他们正要起诉某媒体和某记者。

  我很好奇地问:“究竟是啥报道出了什么问题?”这位律师说,在几个月前,有篇报道的标题使用了“吃官司”一词。 “吃官司”在上海话里含有很不好的意思,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我说,该媒体是全国性的,“吃官司”照通常理解就是“遭遇诉讼”,而不是古典小说里说的“获罪服刑”,而且文章里并无此意,因为这是个民事案件。

  不过律师还是不依不饶,说好像有相关规定不准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而该记者是偷偷来旁听,坚持要法庭上见。因为我曾学习法律,知道公民有权旁听任何公开的庭审,至于做被告还是原告,民事诉讼中并没有道德优越之分。

  回到报社,我查字典看到,“吃官司”旧指受控获罪服刑,没有现指的含义。我用百度搜索一下,发现这两年在网上至少有近2000篇用“吃官司”作标题的新闻,而且基本上都用在民事诉讼上,也是遭遇诉讼的意思,并非指获罪。

  语言是与时俱进的,分辨意义时也应该结合语境,正如上海话“赤佬”本有贬义,但父母称自己的孩子为“小赤佬”其实是喜欢得不得了,女孩指这男孩额头说“傻”,也绝不是蠢笨之意。在一个民事案件的报道中,用“吃官司”怎么会是坐牢之意?而且谁会相信一家公司被判坐牢呢?会坐牢的也只有人啊。

  尽管我知道,“吃官司”的用词很难成立诉讼,这位律师朋友的胜诉可能性也很小,但这件事却提醒我们,作为文字工作者,在用词或改标题时,一定要字斟句酌,说不定哪天就“吃官司”了。(作者为本报综合新闻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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