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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谈判能打破版权收费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 07:11 新京报

  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这两个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实,自8月份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之后,卡拉OK业界及舆论就曾众说纷纭。业界除了抱怨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过高,还提出质疑:这两个协会的收费活动是否得到了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们收上来的费用如何被著作权人享有?在卡拉OK经营者缴纳了这笔费用后,能否一劳永逸地解决音乐著作权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人们“在确定这个收费标准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的疑问,政府相关部门解释说,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由国家版权局管理的一个社团和另一个处于筹备阶段的社团收费的民事行为。

  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的确不应该是行政性收费,版权部门的这个表态没有问题。那么,作为民事行为,收费标准要让市场来决定。但一些卡拉OK经营者似乎并不认同公布的标准是市场定价行为。他们的理由是,该版权使用费标准不是卡拉OK经营者的行业协会与著作权人的版权代理机构集体谈判的结果。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给拒绝缴费提出的主要理由也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因此,严格说来,这是两个分别代表不同利益的社团之间的纷争。那么,版权使用费之确定,应该是市场范围内的问题,所以最好由双方直接讨价还价。

  实际上,国家版权局的公告已经说了,每间包房每天12元是一个上限,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因此,对这个公告的正确解读应该是,它更多地是国家版权部门对其下属的两个社团的一种约束。国家版权部门并不反对各地代表卡拉OK经营者权益的同业公会,甚至尚未成立同业公会的卡拉OK经营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进行谈判,而且,最后得到的结果必须低于12元的基本标准。如果既不谈判又擅自采用他人作品而发生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法律依据,起诉卡拉OK侵权者要求赔偿。

  因此,解决目前版权使用费僵局的出路,就是集体商业谈判。当然,这个商业谈判的公平进行,取决于政府能否秉持公正精神,平等对待不同群体的利益,让这两个代表音乐著作权人的社团仅仅以普通社团的身份,与代表各地卡拉OK经营者权益的同业公会或者相关卡拉OK经营者进行谈判,只要在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都应该认可它的合法性。当然,在这场可能很漫长的集体性商业谈判中,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作为协调者,作为集体谈判的主持者,但也应仅止于此。

  保护

知识产权是大势所趋,也应该是音乐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的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不同的利益诉求是正常的,通过博弈化解纠纷,既考验着利益相关者的智慧,也同时考验着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公平精神。

  □钟秋(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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