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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地方政府的寻利偏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 03:02 中华工商时报

  朱四倍

  进城人口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土地供给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银行信贷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住宅公共政策掌握在政府手里,有什么理由认为地方政府不应该为房价猛涨承担责任呢?

  江西省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宏长撰文认为,当前高房价的原因有误诊,认为房价猛涨不能全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刘宏长举例说,世界各国的房价都在一路飚升。自1995年以来,美国的房价上涨了27%,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的房价至少上涨了2/3,瑞士和英国的房价上涨了2倍,爱尔兰的房价上涨3倍,这是不是都是因为地方政

  府官员错误的政绩观和利益观造成的呢?

  不过刘宏长可能忘记了一点,国外

房价的上涨幅度与家庭收入比例一般在3-6倍之间,这也是尽管国外房价高于国内,但是该国居民却无怨言的原因,因为房价与收入相比还能承受,更何况国外一般都采取了严格的措施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而在我国,房价与收入相比的比例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10至20倍。在美国一套普通住宅大约等于城市居民3-5年的收入,而在我国,这一数字大约是10至15年。难怪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在研究报告中惊呼:人均收入不到美国1/30的中国购房者正在负担着和美国人一样高的房价!

  离开了房价和家庭收入比这一因素,仅仅看到房价上涨而看不到房价上涨背后的居民收入,在笔者看来,这不是无知,就是一种有意的误读和误导,更是对政府在调控房价责任中的抛弃。有专家曾坦言:限价房政策已推出数月,但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府根本不希望房价下跌,也不愿意用中低价商品房来平抑房价,他们认为房价依然是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动机。因此,房价猛涨不能全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是地方政府寻利偏好的折射,是在为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寻找出路。

  进城人口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土地供给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银行信贷指标掌握在政府手里,住宅公共政策掌握在政府手里,有什么理由认为地方政府不应该为房价猛涨承担责任呢?可以说,任何论调都不能遮蔽政府在调控房价中的责任。

  房价猛涨说明了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管市场能力的脆弱,也证明了部分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口号下为政绩寻租,导致

房地产投机活动猖獗的事实。有关现象表明,不少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已经被庞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提供的政绩利益所收买,并成为其利益的公共代言人。

  根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提供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3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而在1998年,这个数据不过区区67亿元。同时,在整个房地产建设、交易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到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到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约占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到80%。可以说,地方政府从房价高涨中获益多多,这也是地方政府一再推卸自身责任的原因所在。

  笔者以为,对地方政府来说,不应该回避自身所承担的责任,更不应该寻找借口以躲避公众的监督,而应必须明确,发展房地产的第一位目标必须是向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第二位目标才是向社会提供生产要素和投资品。尽管解决就业、增加GDP、推动城市化、增加财政收入都可以是政府目标,但决不能作为第一目标,对政府来说,有什么比公众安居乐业还重要呢。

  地方政府应该正确设定发展房地产的目标。作为稀缺资源的房地产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活必需品,还是投资品,开发商是经济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可以的,但政府首要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品房地产,以实现居者有其屋,进而建立

和谐社会,决不能以牟利集团的角色取代政府的角色。

  应警惕地方政府的寻利偏好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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