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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贸易不能忽视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陈斌

  吉林省首次对58家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要求相关企业按许可证上核定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超过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排放额度。

  吉林省所说的这个排放额度,很容易让人想起《京都议定书》中所指的“排污权贸易”。以此来看,吉林省的做法似乎是在与“国际接轨”。

  不过,在与“国际接轨”之前,我们不能忽视这么几个因素。按照《京都协议书》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削减5.2%。也就是说,排污权贸易必须建立在这个地区环保总指标基础之上。在这些发达国家,对环保要求本来就高,这次再度大幅提升指标,其促进意义是明显的。

  我担心的是,如果吉林地区总体环保指标较低,那这些具体到企业的指标很可能随着“水落船低”,对企业根本就不足以形成太大的“威慑”影响。既然可以以极低的代价换取一张环保的“护身符”时,那又何必伤筋动骨大搞环保建设呢?但愿“排污权贸易”的试水,不要成为偷排偷放的合法“闸口”。

  (武汉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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