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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电经不起公共决策机制的拷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5:28 第一财经日报
李富成 广州市公安局对电动自行车下“狠手”了,宣布从11月15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给登记,并且不准上路行驶。有关方面声称,“禁电”是出于广州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是符合绝大部分公众意见的决策。 笔者由此担心的是,公共决策有被异化的危险:即使违法、错误的决策,往往也有一顶公共利益的帽子或者一面民意的幌子。这项粗暴的“禁电令”既不是第一个,而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公共决策机制,似乎也难以期望这是最后一个。 这套公共决策机制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补偿机制等四方面检测环节。下面笔者据此对这一“禁电令”进行检测。 首先是合法性检测。对于政府行为,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而对人民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是一条基本的法治原理。 电动自行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合法非机动车类型。根据该法第18条第1、2两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而没有权力剥夺其上路资格。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不予登记,那么就意味着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购买并使用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而决不意味着“未经登记就是违法使用”。 再来看正当性检测。根据有关民调,只有1%的广州市民将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在主管部门的眼里,这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小数字。但是以广州1000万常住人口计算,少说也有10万辆电动自行车。对于无力购买机动车的普通群众来说,这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而今只凭一个新闻发布会和一纸通告,就要车主自行把这种经济、便捷、环保的“先进生产工具”打回人力自行车的原形,既违背了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精神。 接着是必要性检测。“禁电”的主要理由似乎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笔者从一个公交族的角度观察北京的交通状况,公共交通体系不健全、道路设计与行驶规则不合理、机动车量大且违章频繁、公交路线布局不科学等,是目前城市交通困境的主要原因。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争路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道路资源的分配天平过度偏向机动车。试想,谁愿意拿自己的血肉之躯跟钢铁之壳较劲儿呢?因此,交通和交管部门应当努力寻找改善交通的治本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 即使要禁,也应当审慎地进行以下权衡: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强化管理和严格执法的有效措施,是否确实不能解决问题?有关部门是不是该拿出一个有凭有据的调研报告,证明电动自行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交通压力?“禁电”以后是不是也要择期做一做决策的后评估,看看是否确实有成效? 最后是补偿机制检测。补偿机制的缺失会助长公共决策不审慎的泛滥,这已在现实中被一次次地证明。有关方面居然很坦然地说,对市民手中的电动自行车,不赔偿,也不回收,头脑里显然没有补偿机制的观念。应当明确,“禁电”从法律上说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第一财经的网站:www.china-cbn.com 中国首选,价值之选!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订阅电话:021—52132511(上海)10—58685866(北京)020—83731031(广州)0755—82416077(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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