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制度温柔的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0:52 南方日报

  法仪

  人的防范能力始于一种对他人的不信任,盲目的信任会使人们放松学习进而丧失警惕。在银行采取收费的情况下,在政府干预的场合中,一方面,基于对政府和制度的信任,消费者对银行的防范会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机会主义却并不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而下降

  沸沸扬扬的银行收费问题,几乎到了“落幕”的时候。据消息灵通人士称,有关部门即将出台新规:跨行查询收费,每月免费4次,超过部分每笔必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如此等等。

  

银行收费问题最终通过主管部门“和稀泥”解决,在绝大多数人的意料之中。一方面,要撼动根深蒂固的垄断体制和强大的利益集团,对于那些在历史上就与银行存在“父爱主义”的有关部门来说,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我们缺乏足够理由去相信动真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超过九成的消费者坚决反对银行收费的情况下,在致力于
和谐社会
建设的今天,有关部门也注定不敢对民意充耳不闻。

  老实说,这种“折中”的做法,也正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首先,主管部门对银行收费的解决办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就经不起“正当性”的检点。从实体上看,各大银行推出的收费项目,按照它们的说法并不属于国家指令性定价和指导性定价之列,如果这一说法不成立,银行就失去了收费的依据,有关部门就应该严格执法予以查处和禁止。而上述说法一旦成立,收费属于企业的自主范围,主管部门对自由定价的干预也就缺乏了合法依据。主管部门干预这次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我们必须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从程序看,对如此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服务价格,在如此人声鼎沸之下,似乎更有必要召开有关听证会,通过民主议事方式来谋求各方利益的沟通和协调。

  其次,主管部门以行政当局的权威将银行收费的种种正当性危机“合法化”。在银行收费事件中,人们提出了种种质疑:没有经对方当事人(消费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是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将单方意思强加给对方,“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之间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属于垄断行为,即使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也必须受到《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查处。然而,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则似乎更容易给人们这么一个印象:银行通过每月支付4次免费的优惠券换得了“合法性”的认同。不难想象,在这个规则的佐证下,那些已经启动的公益诉讼将会有怎样一个结局了,银行收费有可能在立法、司法上大获全胜。

  第三,主管部门的干预阻碍了规则自我生成的内在机理。在银行收费的问题上,表面上,银行与消费者意见分歧较大,一时无法弥补。银行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收费带来的受益要比为此付出的成本大。然而,假如我们真的存在一个自由而开放的竞争市场,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银行之间要维持价格同盟而不“背叛”,就会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代价足以使现有的收费做法瓦解,因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通过“退出”将成本有效地施加给不合理的收费者。现实也应验了这一点,有超过六成的消费者表示,一旦银行采取跨行查询收费,就将放弃查询,一些银行收费后查询数量便急剧下降。权利的认同与尊重,行为的克制与约束,从来就具有“交换”的社会化特征,在相互性的调适中得以成长。在一个法制社会,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社会问题的外部治理,应为规则的自我形成留下一定的“空间”,让市场和社会自发去修复社会关系,或许是一种更为可取的选择。在银行收费问题上,或许我们干预得太早,又错失了一次难得的契机。

  第四,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在行政干预下会陷于制度“温柔的陷阱”,付出更大的代价。人的防范能力始于一种对他人的不信任,盲目的信任会使人们放松学习进而丧失警惕。在银行采取收费的情况下,消费者不用付出更多的学习成本就会知道如何与对手交往,费用构成了行为的有效约束,在防范对手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政府干预的场合中,一方面,基于对政府和制度的信任,消费者对银行的防范会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机会主义却并不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而下降,即使政府对消费者规定4次免费使用,银行还是可能通过使用方式、范围、时间等技术性手段来弥补其损失,转嫁成本。到目前为止,至少没有更多的经验和数据表明,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要比市场更有效。

  秩序乃是经验的累积。银行跨行收费如此这般就要“落幕”,从制度的生成或演变来说,它或许才刚刚开始,对此,我们必须保持对即将出台的规则高度的警惕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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