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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华屡屡犯事借了谁的胆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17 中华工商时报

  我国对外企缺乏应有的警惕。迫于发展的需要,招商引资在我国被赋予了过高的意义。

  法律的滞后只能让我们多交“学费”。加入W TO后,在国内出现了一个新词———“与国际接轨”,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然而我们看到,凡大喊接轨的大多是为了从老百姓兜里掏钱,至于那些于国于民都有益而该接轨的却没有人喊接轨。

  一份名单将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列在了一起———不是荣誉排名,而是环保违规。引人注意的是,名单中包括5家2006年“世界500强”的在华企业,其中:上海松下电池有限公司是

  “废水处理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转致废水超标排放”;长春百事可乐公司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废水”;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3M上海研磨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很多违规企业是以环保著称的品牌,却用“巧合”、“疏忽”和“意外”进行辩解。加之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屡屡出现的品牌危机现象,如

肯德基的“
苏丹红
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联合利华旗下“立顿”速溶茶氟化物超标等。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具有良好形象的大牌跨国公司为什么在我国会相继陷入不同程度的品牌危机之中呢?

  跨国公司在华屡屡“犯事”,责任固然在他们。但是,为什么一向以诚信著称的跨国公司会连连在我国发生信任危机呢?为什么他们在本国不敢知法犯法呢?在我国如今这种法制环境下,指责恐怕无济于事,即使骂跑一家外企(能骂跑吗?),也还会再来一家外企,因为中国目前有外企敢于知法犯法的“优质”土壤。

  一是我国对外企缺乏应有的警惕。迫于发展的需要,招商引资在我国被赋予了过高的意义,是外企就举双手欢迎,甚至是来送垃圾的都来者不拒。如给外企以涉嫌压制国内企业发展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缺少必要的把关,以至于许多跨国公司至今还认为发展中国家是“垃圾场”,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移过来,以减轻本国的环境和资源压力。笔者实在不明白,外企是来无偿援助的吗?我们为什么要像孙子一样高看外企呢?外企是来淘金的,我们的奴性政策只能使外企更加看不起我们。结果是:外企一边享受“超国民待遇”,一边又把我国当成越亏越能发展的“避税天堂”。

  二是法律的滞后只能让我们多交“学费”。加入W TO后,在国内出现了一个新词———“与国际接轨”,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然而我们看到,凡大喊接轨的大多是为了从老百姓兜里掏钱,至于那些于国于民都有益而该接轨的却没有人喊接轨。同在外企,给外籍人员发美元,却可以给我国员工发相同数额的人民币。同一产品,给别国生产是一个标准,给我国生产又是一个标准。原因就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即使违法也无所谓。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都比较笼统,很多

维权案例或很难胜诉,或即使胜诉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赔偿款,对违规公司来说有如九牛一毛。所谓的法律制裁犹如“挠痒痒”,知法犯法又有何妨?

  我们是要发展经济,是要招商引资,但是我们不能失去国家的尊严,更不能有给外企“超国民待遇”的奴性政策,特别是要坚决遏止外企在我国知法犯法的罪恶行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真正与国际接轨:一是尽快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让外企对我国的法律和制度也有像他们对本国法律制度那样的“怕劲”;二是尽快取消外企的“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发展就要和中国的国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企平等,任何特权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任何特权都是对法律的羞辱和践踏。(3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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