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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法立法不能炒成大杂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3:19 第一财经日报
王琳 立法博弈程度的提高,使得每一部关系民生的法案,都会引发一轮又一轮的“意见表达”。 近来的立法动态可窥一斑:第六次送审的《物权法(草案)》据说“已经成熟”,异议之声仍然不绝于耳;起草12年,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卡在是否应“反行政垄断”上;一直是非不断的《邮政法》已改到了第8稿,仍难脱“垄断”的嫌疑并被推迟审议。这些立法博弈都将在一个无法准确预知的期间里持续下去。 博弈的充分实现,前提是各利益阶层的有效表达。对于立法者而言,听取表达,主要是听取利益各方的诉求,这是成熟立法的表现。法律是一门“专业”,纷繁复杂的法律术语和理论体系,在事实上排斥着外行人进入这个领域。正是由于对立法常识和立法程序的不了解,公众往往容易将自身的诉求寄托在一个或几个法律草案之中,而因为单行法的局限,又难以承担这些期待,如果这些冲突不予及时化解,必将影响立法的质量,甚至加剧民众对立法的不信任。 比如最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性骚扰”立法,就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评论家不满足于这部法案中将“性骚扰”仅仅局限在“男对女”的骚扰,他们指出,此项立法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这样的诉求自不无道理,但如果我们注意到这项立法,全称乃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话,我们就该明白,这个“实施办法”显然不能突破作为其上位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对男”的骚扰固然也应立法规制,但更应规定在“宪法”、“人格权法”或“平等权法”中,一个旨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立法,既不应、也不宜承担“女对男”形式的性骚扰。 又比如《物权法》,现已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尽管有人大官员表示,这部“草案”“已经成熟”,但也有官员公开强调“物权法不赶进度”。“不赶进度”,这种审慎、严谨、认真的立法理念无疑是急需肯定的。从新“草案”第一条上看,还真不能赶进度。被大幅修改的第一条如是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乍看这一条,还以为这是一部经济法,或是宪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部分财产关系的法,它规定的应该是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物权法》不必、不宜也不应规定社会阶段、经济制度甚至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并不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不必然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冲突。 《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均属于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法律系统。其实,我们需要的只是立法的协调,而不是要把某部法律搞成一锅大杂烩。部分宪法学者和法理学者对国有资产保护法未尽完善的批评,怎能都靠《物权法》去解决?一部还未出台的法律,难道还应对在它之前已经发生的社会不公承担责任? 当然,无论是对性骚扰中男性受侵害者的保护,还是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都是很好的公民表达和诉求,我们应当在尊重立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这些合理的诉求,而不是把它推给某部无法承担其重的单行法。(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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