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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教育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1:37 21世纪经济报道
权利经济学·秋风专栏· 两个与国家教育制度有关的重要问题是:首先,涉及到学校的公立、私立问题:国家教育体系是否具有排他性?国家是否有权禁止非公立学校?现代社会普遍承认,国家应当创办公立学校,但假如国家禁止国家之外的私人和其他团体创办学校,就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究竟为了什么目的而创办公立学校?是为了排斥私人,还是为了增加民众的选择范围?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教育内容问题,国家是否应该要求所有学校只能教授国家认可之课程和内容?对这两个问题,人类迄今作出了两种回答,从而形成两种关于国家教育的不同观念。 欧洲的国家教育体系 大体而言,在欧洲大陆,近代国家教育体系是在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的精神激励下建立起来的。说起来也许有点怪异,欧洲大陆那些启蒙文人,几乎都是当时正在兴起的君主专制主义的拥护者。原因不难理解:只有依靠这种专制、毫无犹豫的权力,才能清除一切非理性的制度、习俗,包括驱逐控制人的心灵的教会,启蒙者所崇拜的理性才能够统治整个社会,成为万物的尺度。 法国和德国建立国家教育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教会权威,树立世俗君主的权力在统治区域内的绝对权力。1763年,法国君主取缔了耶稣会教育体系,文人们立刻撰写小册子,呼吁建立国家教育体系,让学生成为“受国家教育的……国家的儿童”。国家绝不能容忍任何其他组织插手国民的教育,因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所有人对世俗国家的忠诚,并使他们具有服务于国家的能力。因此,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只能由国家而不能由私人或其他组织来决定。贯彻这种国家主义就是此后一二百年法国历届政府努力的目标,一直到今天。 除了这种国家主义气质之外,德国的国家教育体系又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气质。德意志精神的塑造者费希特极端重视教育在形成塑造民族性、增强民族凝聚力中的作用。在其于1807-1808年间发表的《告德意志国民书》中提出,国家有权利迫使父母送子女接受国家教育,使其形成国家所需要之“德性”和“理性”,此处所谓的德性就是服从国家。费希特说:“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服从国家,国家则将其公民视为工具,并将他们作为工具使用。国家应极力普及、优化和完善公民的驯服意识”。而国家控制的国民教育体系,就是将国民塑造成国家工具的主要手段。 从普鲁士到德意志三个帝国,德国的近现代国家教育体系正是依照这一原则,在开明专制君主的推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个体系从一开始就试图建立国家对教育的垄断地位。1794年通过的《普鲁士民法典》第12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得到国家认可和批准,才能开办学校”。 当然,法国、德国的君主或共和国虽然有这样的意志,但由于教会传统在两国十分深厚,因而,国家权力仍然受到抵制,两国的教育也并不是清一色由国家控制的。 英美教育体系 英美的国家教育体系是一种有限的国家教育体系。英国人传统上认为,对子女进行教育乃是家庭、最多是社会的责任,家庭和社会有权利自由对此进行安排,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教育与学校,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所应干预的范畴。18世纪,当普鲁士、法国试图建立国家教育体系的时候,英国政府却无所作为,从未试图建立自己的学校系统以便按照国家描绘的理想去塑造国民。到19世纪政府即使想有所作为,也持续遭遇家庭,遭遇教会、行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强烈反对。 一直到19世纪中期,穆勒在其名著《论自由》中仍然坚持:“政府只要决心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备办这个教育。做父母的喜欢让子女到哪里得到怎样的教育,这可以随他们的便,国家只须帮助家境比较困难的儿童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代付全部入学费用,这样就足够了。” 这一精神为美国人所继承。当然,在英国和美国,政府都建立起了国家教育体系,但这个体系不是垄断性的,不排斥私立学校——其中大多数是教会学校。在英国,传统的力量一直在抵制国家权力对教育的侵蚀,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则使得那些坚持教育自由的人,能够对国家教育体系的垄断趋势提出挑战。 如果说法国人、德国人主张国家控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少年儿童的国家忠诚心,那么,在美国,托克维尔所讨论过的美国人对大众民主、对平等的热爱乃至迷信,是反对私立学校的一个重要理据。20世纪美国著名教育家詹姆斯·科南特在其《教育与自由》一书中就说,“我们有很大一部分青年不上公立学校,他们可以在其它地方接受教育,这是对我们民主社会的较大的威胁。” 基于这种心态,俄勒冈州于1922年颁布法律,要求8到16岁的儿童必须进入公立学校。但1925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一立法是违宪的,原因是:孩子是父母的而不是州的产物,他们有权决定孩子在他们认为最好的学校中受教育。这项法律也毁灭了私立学校特有的价值,从而践踏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高法院说,州可以要求孩子必须接受教育,但父母可以为孩子自由选择学校。 阿米绪人也通过司法审查维护了自己子女不上公立学校的权利。为了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阿米绪人让孩子高中阶段即辍学回家,而这违犯其所在州的法律。1972年年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压倒多数判决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沃伦大法官在其裁决理由书中论证说:“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 这也许才是正确理解的“义务教育”的含义所在。由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可以要求处于一定年龄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但是,国家不得强制规定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父母享有为子女选择学校和教育内容的充分自由。国家不得限制私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办赢利或非赢利的学校,政府也不得无限干预非公立学校的课程设置。假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个人此种自由与权利施加限制,就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使家长可对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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