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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破啥立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15:58 解放日报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28日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企业破产法较之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更加适应当前中国国情,还吸收了目前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经验。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最近诸多媒体对该法的解读,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点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费时12年,在许多问题上曾有过争论。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证券报》专访时,就几个争议点作了介绍:

  第一个问题,关于适用范围。一种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本法调整;一种意见则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性组织。后来在审议中,主要考虑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要连带到合伙人与个人投资者破产,而个人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设立的赢利性组织没有形成固定的含义,且难以划定明确的范围,为便于操作,最后将本法调整范围局限为企业法人。

  第二个问题,关于破产原因。早先的草案对于企业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在征求意见和审议中,有不少人担心仅以这样一个原因即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会引发大量企业破产。也有意见认为,目前有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也不利于这类国企的脱困。根据这一情况,立法机关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依据本法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本法。但由于这类企业比较特殊,对于这类企业的破产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但后来考虑到如不适用本法,就这类企业的破产专门制定破产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本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这些企业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办理。

  新企业破产法新在哪儿?

  《民营经济报》总结了新破产法的几大亮点:最终界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引入管理人制度,破产运作须交由专业化人士处理;政策性破产“退市”,国企民企破产都一样了;强化破产责任,衔接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保护存款人权益,金融机构破产从严控制;规定破产重整制度,只为企业浴火重生。

  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说:在我国,盈利越好的上市公司,越会进行股权再融资,以最大化控制权益。中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并没有发挥治理效应,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旧破产制度对债权缺乏保护,债权约束软化,破产成本几乎等于零。

  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保护以及债权约束的加强,将使得经理层(特别是拥有股份的经理层)的破产压力增大,破产之后他们将彻底丧失其原有的控制权利益,企业债务融资的正向信号作用加强。我们可以相信,在股权约束和债权约束不断加强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和融资结构也会逐步向发达市场看齐,市场价格信号也会更加真实,市场股票的价格会更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价格发现功能更强,资源配置的效率更高。

  提供三“生”空间

  《证券市场周刊》报道说新企业破产法是确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生存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破产法不是要企业‘死’,而是要更多更好的企业‘生’。”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李曙光表示,这都将为中国企业通过债权来进行重组并购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和方面:首

  先是,如果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陷入破产的边缘,债权人可以通过债转股的形式持有该企业的股份,来对企业进行重组并购。

  其次是,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的重整制度。重整是拯救企业的一个制度,它以拯救企业为根本目标;在破产法的篇章设计上,企业的“重整”也是列于企业的“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之前的。

  此外,即使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时,破产人的一部分优良资产也可能引起债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兴趣,可以进行重组并购。

  新法将降低银行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香港会计师公会破产管理会计师委员会主席邓忠华认为:新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非常正面的,因为银行处理借贷抵押的确定性清楚多了。在此之前,由于企业破产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但主管部门很难会同意下属企业破产;其次是以往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目前是适用于所有在内地注册的企业,包括民企和外资企业;另外,以往职工欠薪及福利金数额庞大,银行申请企业破产,可以回收的欠款没有多少,所以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处理,结果令这些问题贷款仍然计入银行的资产,形成“水分”,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现在银行的有抵押贷款具备真正的抵押意义,不良贷款的金额也可望减少,同时银行可以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程序,保障自己的利益。

  宜专门制定金融企业破产法

  《广州日报》发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文章说:在《破产法》中规定金融企业的破产内容,显然有助于中国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但是这种只援引《破产法》部分程序,而不全面适用《破产法》宣告金融企业破产的做法,不如专门制定金融企业破产法更有效率。

  笔者认为,金融企业破产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支撑,首先,要制定《储蓄法》,明确存款人的法律地位,并且明确存款的法律性质,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保证金制度,确保金融企业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应当明确金融企业责任制度,确保金融企业义务明确、责任清晰。

  专家建议成立破产保障基金

  新破产法宣告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中国证券报》报道说,市场化破产机制在掀翻了政策性破产的“保护伞”之后,也将面临如何筹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经费的难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认为,新破产法对国企改革的最大影响在于企业改制成本的支付问题。这些成本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员工安置成本,不少企业将面临清偿担保债权之后,无钱支付劳动债权的问题。他建议,尽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劳动债权的清偿。

  对“后政策性破产时代”,李曙光同样认为,众多长期亏损的国企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费用,这些劳动债权问题如何解决是日后市场化破产面临的一大挑战。他的建议就是成立破产保障基金来解决这一难题。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主要由失业保险解决,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转轨成本的支付程序也不透明。建立破产保障基金则可以让转轨成本的支付程序透明化,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

  在李曙光的设想中,破产保障基金的资金可以从我国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费,再加上保费利息、财政补贴和其他来源获得。这些钱将主要用于支付破产企业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欠缴的医疗、

养老保险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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