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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电动车的非名牌品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6:53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吴美芳

  终于还是耐不住诱惑,我购置了我们家有史以来最贵重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

  因为贵重所以慎重,为“买得放心”,选择了一个全国知名品牌,咬牙切齿勇掏三千大元。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品牌的知名并不是因为电动车,而是因为自行车。但电动车与自行车不就是两字之差吗?我坚信一个好的企业做什么都能做好,但这次,却出岔子了。

  电动车买回来一周,车前大灯坏了;第三周,电量显示屏不干活了。我气得暴跳如雷,使劲踢车胎,谁知不小心车胎又在路上被扎破了。我不由长叹:难道这就是对我相信名牌的惩罚?

  其实,我也知道,通常来说一个理性的大企业在多元化的过程中,会严格地控制新产品的品质,但也难保不会一时头脑发热,便跌入了多元化陷阱,以至于出了问题的新产品影响到已经成熟的老产品的声誉。

  实际上,对于一个知名品牌来说,多元化发展还属于自我控制的范畴,更难以控制的是其他企业借用知名品牌的品牌效应,从而给知名品牌造成恶劣的影响。

  “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这正是对目前“傍名牌”现象的一个极端写照。

  目前,在我国最常见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

商标作为字号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的,只要你在某一类别注册一商标,即产生排他性的效力,任何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类别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域性的,企业名称只在该区域内具有排他性,比如,你在上海注册了天鹅公司,并把天鹅注册成商标,你可能对这个商标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宣传,让它火了起来。但你却不能阻止他人在其他地方注册以天鹅为字号的公司,并在宣传中突出自己公司的名字。

  此前,一位资深企业咨询人士与记者聊天时提出:企业名称登记可以借鉴司法系统的经验。他表示,目前司法系统的企业名称注册采用的就是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方法。

  还有一种“傍名牌”的“高明”手法是先到境外以他人驰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然后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或者许可境内公司使用其商标,再在经营活动中大肆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

  模仿名牌产品专卖店特有装潢或者直接标明为名牌产品专卖店则是另外一种“傍名牌”的方式。

  对于这些傍名牌的方式,如果严格按照各种规定的释义也是可以追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被侵犯权益者往往难以胜诉。

  如此一来,不但被侵权的企业难受,作为消费者在购物之前也得睁大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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