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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视法律的不是媒体是富士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1:19 南方都市报
富士康集团天价索赔状告记者,引来轩然大波。昨天事件突然急转,鸿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个人,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由于诉讼标的的变化,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也将很快失效。舆论近日集中讨伐的不合理事项,都被一一撤销纠正。富士康案由此成为一桩常规的名誉诉讼案,而它作为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应该主要是因为富士康心虚求自保,但是公众舆论的尖锐质疑和严厉谴责,也无疑起到催化事件发展的作用。 虽然事实已经证明,媒体对此案的判断是准确的、正确的。但是,媒体此前一边倒地谴责富士康,这一明确坚决的立场也曾引起相当广泛的质疑:富士康真的应该受到谴责吗?企业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吗?既然记者对报道的真实性有信心,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媒体如此大规模制造舆论压力,是否会模糊问题焦点,影响法院裁决的公正?不要让愤怒遮蔽法律的眼睛! 一句话,有人一度认为,富士康案既然已经立案,那么媒体就不必也不应该再发言,司法机关自会依法主持公道。这种认识看似公正客观,其实是基于对媒体言论的误读。这种“反省”非常迅速,而且传播甚广,其中也反映出社会认知对媒体权力的过度警惕。 从富士康案披露至今,媒体讨伐的焦点,始终都不是针对司法机构。最初对法律程序质疑,是代公众提问,因为这一部分事实确实有必要澄清,有必要公开讨论。而媒体集中精力谴责的对象,是富士康集团对弱小的新闻工作者所采取的惩罚性手段。索赔案还未开庭,就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生活中的不便、精神上的重压、情绪上的困扰,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即使今天事件急转,对个人已经造成的伤害也未必能够迅速弥合。而且,正是因为富士康在制造这一伤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才证明此案包含着法律约束之外的社会伦理,值得媒体关注和探讨。 可以说,针对富士康案,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关注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追寻的是两条并行不悖的线索。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真相,以裁定记者报道是否属实。而新闻媒体的职责,是进一步地讨论法律范围之外的社会启示。被告人之一翁宝称此案为新闻界的911,因为它在行业内制造了恐怖的气氛,也因为它在更深刻的层次上暴露出社会危机:一方面是财富集团权力滥用、手段丰富、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是新闻工作者生存状态脆弱,媒体行业在各种压力的夹缝中艰难求生。作为被监督对象和监督者,两者的力量非常不均衡。如今富士康诉讼内容转变,上述谴责已经在具体案例上达成功效,不必重申。但是跳脱具体案例细节种种,它所启发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仍然值得深入地讨论。 其实,在案件转折之时,回看具体细节,富士康此前的居心就更加明了:上诉索赔只是手段,而目的在于威慑新闻工作者,并且这目的在开庭之前已经达到。上述推断虽有诛心之嫌,但是富士康集团当初提出的标的数目实在是耸人听闻,让人很难不作此想。而且,在鸿富锦公司(属富士康集团)之前的声明中明白写到,“践踏新闻自由旗帜与精神的个人,我们必须严阵以对,以正视听”。这言论现在看来全是笑话,昨天以前却还冠冕堂皇。只是不论话语怎样,他们的行为都经不起推敲。 企业在维护自己权益之余,有心力维护新闻自由,本是新闻界的幸事。但是富士康当初的维护方式,既不是通过与报刊的直接交涉,也不是通过法院来澄清事实真相,而是以法律漏洞为工具,在单方面认定报道有误的情况下,直接发力威慑一线新闻工作者。以企业对私人,以强欺弱为人所不齿,以企业私权僭越法制公权,妄自裁决并执行惩罚,自负妄为更让人胆寒。媒体只是在开庭之前以舆论讨伐,或有模糊焦点之嫌,但是富士康却将法律视为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欲将私人意志变相为合法公权。这种行为背后,既有对法治的不信任——不信任它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新闻的自由,也有对法律的轻视——否则怎敢视之为私器用之为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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