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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自然权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0:30 21世纪经济报道
秋风 今天夏天,在北京,有关部门关闭了一些打工子弟学校,理由是,这些学校的硬件或软件不合乎政府所规定之办学资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上海教育部门关闭了那家孟母堂。 不过,这类学校的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终究还是教育部所认可的,只不过,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看来,这里有点偷工减料。但上海教育部门所关闭的那家孟母堂,则已经逸出了正统的教育模式。这里的教育内容以诵读中西方经典为主,其教育方式则是传统私塾式。为此,教育部门关闭所依据的也就是义务教育法,根据该地官员的解释,义务教育,意思就是家长必须把孩子送进那些以教育当局所认可之教育内容和方式施行教育的学校——公办、民办倒是次要的,只要这样,孩子才能够接受到较为完整的教育。 教育的供应者 任何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承认: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比孩子的父母更爱自己的孩子,更清楚自己孩子的性情,更关心自己孩子的前程。假如孩子要有所归属,那么他们肯定首先属于自己的父母。 因此,按照自然法,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父母拥有安排自己孩子的教育的自然权利,包括选择其认为适合于孩子的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自古以来,人们就在行使这样的自然权利。 在国家没有出现之前,在先民社会中,人们也会对孩子进行教育,甚至可能出现类似于私塾的教育模式,即若干家庭的孩子聚集于一个老人家中学习知识和技艺。 在古典社会,教育主要是家庭式教育。当然,在那些文明较为发达的国家,逐渐出现了某些职业教育机构,比如,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制时代,就有一些修辞学(培养演讲才能)、法学、哲学、医学等专门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当然是家长为自己的孩子自愿安排的,并且是纯粹民间的。 这些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基本的教育学公理:孩子的教育是由家长安排的。家长的选择会自然地形成某种教育模式,这种教育通常是社会性的。这些社会的教育组织也完全有能力向孩子提供每个时代的人们认为一个人所必需的基本教育与专业教育。 比如,在中国的明清时代,与乡村自治相适应,家族或宗族是基础教育的主要供应者。家族、宗族聘请教师对本族孩子进行教育,其中不少教师是本族中有学问者。不少宗族还设立义塾,即使是最贫穷的子弟,也可以在私塾中接受简单的识字与算术教育,应付未来生活之需。至于设立于市镇或山林的书院,则相当于专业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机构也培训了私塾所需要的教师。 在西方,教会曾经是教育的主要供应者。美国人格莱夫斯所著《中世教育史》云,在查理曼大帝(742-814年)时代,所有法兰克境内的修道院及大礼拜堂的学校,至少都设备有一种完全的初等课程,有时还附加有高等教育。13世纪成立的两大基督教修会——圣芳济各会和多明我会,都创办了系统的教育体系,尤其是欧洲各大城市设立了大学。牛津大学就是多明我会在英格兰最早设立的僧院。 因此,历史上大部分时间,家庭及其家庭扩展而形成之其他社会团体,供应着少年儿童所需要之基本与高等教育。而且,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 教育之国家化 现代性意味着教育之国家化。今天在世界上,人们普遍地把国家提供教育服务当作一项不证自明的公理,国家们也当仁不让地承担起了这一责任。而当这些国家在承担这一责任时,一种垄断权力也随之产生。 有些经济学家论证说,某些产品或服务,比如电信、电力、铁路、城市供水,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适合于由国家供应,这样做效率会比较高一些。这种自然垄断学说本身是错误的,而国家则利用这一理论扩张了自身权利:自然垄断变成了一种排他性的制度安排,适合国家供应的经济学逻辑,变成了只能由国家供应的法律强制。 在教育领域同样如此。有些基于公平或效率的考量而主张国家供应教育,国家据此禁止私人开办学校。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私人开办学校,这些学校也必须教授国家认可之内容。家庭教育自己孩子或者安排自己的孩子接受其他组织供应之教育的自然权利,被忽视了。 这种垄断取消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模式,而使之纳入到单调的国家教育体系中。现代人自负地以为自己的精神是自由的,但他们接受的教育却是千篇一律的。 也许古老的智慧可以促成人们摆脱现代性带来的迷信。 这种智慧就是将家庭确认为教育的天然主体。家庭先于国家。国家永远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的目的和功能。家庭是一个自主的权利领域。父母拥有一些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先于实证法而存在的,国家对它们唯一的责任是保护和保证。 在教育领域或者在其他领域,假如国家要有所作为,需要考虑“辅助性原则”。 这种“辅助性原则”的含义在历史上已被阐明:“由于社会情况的改变,有许多以前可以由小团体来干的事,现在却只有大组合可以担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指出:正如我们如果把私人企业和工业所能完成的工作,都从个人手里抢过来交给公家社会去做,那实际是错误的,我们如果把较低级较小的团体所能够有效完成的任务,都去堆在较高级较大的组织身上,那便是一种不公道的事,这是社会哲学上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不能改变的,且直到今日仍能保持其充分的真实性。一切社会活动,就其最基本的性质而言,其真正的目的即在于帮助社会团体的各个个别分子,但决不能把这些个别分子毁坏或吸收了去。” 据此,国家首先可以考虑尊重家庭安排其子女教育的自然权利,在此基础上,提供某种辅助或管制。比如,假如洪七公先生开办一所乞讨学校,或者某位先生开设一所盗窃进修学校,政府当然可以取缔。但关闭孟母堂,或者关闭打工子弟学校,则不利于维持自然的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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