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法院冻结记者财产并非于法无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10:38 南方都市报
贵报28日和29日,都发文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被揭露报道的工厂富士康的申请,冻结被告记者财产的做法提出批评。笔者以为,这些批评是由于对法律欠缺了解所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因此,名誉权纠纷在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时,也是一种有给付之诉。和其它财产纠纷一样,经原告请求和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进行诉讼保全时,案件未经审理完毕,法院一般只作形式审查。这里重点是原告要提供财产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给予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点是这样规定的:“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有权选择只告记者或只告报社,或者将记者与报社一起告。如果富士康将记者与报社一起告,而记者又是属于报社工作人员,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时,法院才只列报社为被告。在此类名誉权纠纷中,原告只告记者的并非首例。 第三,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与申请保全的财产并不一定等额。现实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担保财产,或者所了解的被告财产少于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或者原告出于其他的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少于诉请赔偿的金额也是常见的。 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基于原告的请求并于法有据,但《第一财经日报》也可依法对有关记者提供相应支持。例如,以报社财产提供反担保,请求法院对已经冻结的被告记者财产予以解封,避免影响被告记者的生活;给记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支持,帮助他们进行依法有效的应诉等。 当然,最终的是与非,还是要看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彭建芬(律师)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