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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光指望物权法保护我们的钱包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8:02 信息时报
杨涛 为了宣传旅游文化资源,国家级贫困县——甘肃省漳县举办了一场由众歌星参加的演唱会。但是演唱会的大部分门票却摊派给了当地的学生、干部和职工,给许多人增加了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22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人们对于这部物权法的出台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因为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因此,许多人呼吁应尽快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物权法,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立法保护。 然而,在我看来,仅仅是一部物权法是远远无法承担公民私有财产的使命。物权法规范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关系,是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常常受到来自公法上的侵犯,比如国家滥用收税、收费的名义收取公民的财物。如果这一法律关系不加以严格规范,那么可以说,世界上最先进的物权法也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 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国家收取税收与各种费用,没有提高到宪政意义上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每年批准财政的预算,审查审计署的工作报告,管住钱袋子的出处,却从来没有对税收的收取情况,也就是钱袋子的进入情况每年定期进行过讨论、批准。至于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更是没有一个谱,往往是地方政府部门一纸文件就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漳县向当地学生、干部和职工摊派门票,实际上就是政府变相向公民收取费用,也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肆意侵犯。类似的还有,一些地方强行摊派捐款,将本地企业产品抵工资收入,收取各种行政规费。 “无代表,不纳税”,这是西方宪政观念的集中体现,这句话说明,公民要有代表在议会上,才有纳税的义务;同样,公民要进行纳税必须经过自身的代表讨论同意。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由公民赋予,国家是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存在的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所以,公民应当依法纳税。但是,向公民收取的各种税收(费在广义上也是一种税),必须经过人民的代表的同意,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定期地接受代表审查。如此,公民的私有财产才不会随意地被国家滥用各种名义,进行强行征收。所以,我们说,诸如向当地学生、干部和职工摊派门票等等变相收费的行为,就必须经过当地的人大代表讨论同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是违宪的。 然而,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有对政府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法律,而物权法根本无法规范政府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因此,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具体法律并不能完全得到落实。看来,我们不能完全指望物权法来保护我们的钱包,而是必须呼吁尽快出台规范政府向公民收费的法律,规定收费行为必须经人民代表同意,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钱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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