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会议的程序和成效来实现制衡的民主法则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9:31 新浪财经
孙涤,1979年跳级以第一名考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主修国际金融。1982年留美后取得经济硕士和管理博士学位。1995年越级晋升为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终身正教授。并任上海交通大学顾问教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等的兼任教授。2005年起任深圳发展银行的首席信息官。 8月7日-8月13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孙涤。----编者按 从会议的程序和成效来实现制衡的民主法则 8月9日 星期三 文/孙涤 《议事规则导引》导言 人们常说,“魔鬼是藏在细节里的,”其实,天使又何尝能脱离细节而存在呢?开放和市场化以来,理性和制衡更成了人们的口头语,两者的相辅相成,人们始终一贯地自利追求(即理性),要能做到持久,必须以他人的理性行为为其限度(即制衡)。 记不清是哪位前贤甚有见地的说过,市场经济制度是人类发明的最精巧的工具。熙来攘往的逐利行为,怎么才能有序地展开和持续地扩张?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信守合约的规则可以追溯到希腊和罗马的法规,更远一些,是传承于公元前十四世纪摩西逃出埃及之后代表犹太先民与上帝订立的“约法”,甚至远溯至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发达国家的庄严法典和贤哲的堂皇经典,是怎样落实到人们彼此规范的操作细节上的? 总之,皇皇盛宴,从何处入口,是个大问题。 笔者 1981 年底留美,从来就没有感到过什么“文化冲突”,令我惊奇的倒是彼地彼俗的安排为什么能够这样不别扭。有件事值得一提,我发觉美国校园里形形色色的自发社团,没有人在领导、指导、辅导、督导,却能办得有声有色和中规中矩。1988 年我拿了博士在美执教,开始参加更为正式的各类会议,体会到会议的形式尽管有简有繁,但其程序的本意却是高度一致的。 1994 年提为正教授后有机会参加全校事务的制定,更加强了对会议规则的好感,逻辑严谨很有效制衡的议事规则显然不是由“上帝的手”来制定的。1996 年我当选为全校的学术研究委员会主席,此职的重要性在于能分配大学的研究经费:评判谁有能力和资格得到当年度的科研经费。委员会成员都是资深教授,要在他们之中组织会议来评议敏感题目自然是压力不小。一时间我对自己的心虚气短颇感烦虑,几乎萌生让贤之心。幸好承副校长的指点,她赐以《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本》一册,并安慰我说,这本小册子包含了主持会议讨论的一切需要。她自己还把小书揣在手袋里,吃不准的时候还常拿出来请教呢。 1999 年我开始返国服务,对议事规则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体会到如果大家能够认同一套明白自洽的议事规则,遵从它,并据以操作,将能带来莫大的效率。各类集体性的决策,小自小学班会,大到国民大会,都将因此而更有成效。 2002 年我受邀参加盖茨先生在西雅图主持的“微软高峰会议”,随后抽空游玩了附近的圣.璜群岛。其地处美加边境,纬度虽高,雨量却极为充沛,因此形成罕见的温带雨林,景观迷朦,苍翠欲滴,令人忘返。我在漫步一个大草坪时,蓦然看到一个倾颓纪念碑,上面镌刻有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 1837-1923) 的名字,记载着历史上的一件趣事。美国和加拿大(当时在宗主国英国的治下)的居民为一只猪产生争执,后来几乎引发成两国之间的战争,世称 Pig War 的冷战(1859-1872),最终由德国的威廉一世调停得而化解。其间双方曾遣军相互对峙一年多,在剑拔弩张的时期,罗伯特作为刚从西典军校工程兵种毕业不久,以见习军官驻扎于此地。由于表现卓越,罗伯特最终升任为陆军后勤总监,官拜中将,是工程兵所能达到的最高军阶。他可能是少数不曾亲手杀过人也没有计划杀过人的美国名将之一,其永垂史册的杰作就是我们要推介的“议事规则”。 罗伯特自称他痛感于25岁那年其主持的一次会议的失败,觉得议事的成效实在太重要了,必须要有规则可依。29岁(1876)时他初版了《议事规则》。该书意义深远,并且立即为人们所认识,影响迅速扩大,被接受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议事规则》同年就有了第二版;罗伯特于1915年订立了第四版,内容大为扩充和完善。由于他的独特贡献,书的名字也早就被公认为《罗氏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当今的世界受惠于罗伯特先生甚厚,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美国国会的议事程序,还是私人领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兴趣团体、学校班会等的议事章程,无不以罗伯特总结的议事规则为依据和蓝本。而议事规则也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e.g., parliamentary law, code, and procedure),在欧美也造就了许多议事规则学的专家和专业协会(parliamentarians)。 我个人得益于罗伯特良多。 自认读了不少书,从鸿篇巨制到野史轶闻,纷纷杂杂,但真正用得上,给我直截了当的效果的,《罗伯特的议事规则》应当算一本。罗师的纪念碑在前,抱着感恩的心情,我向他默默许了一个愿,要编撰一本小册子,将他所定议事规则的要义传递到中国,让国人一起共享。小书稿成于2003年。对我工作,特别是2004-2005年在参加建设银行的重组上市,主持制定整个银行的章程和实施细则一套十五件和拟定公司治理结构时。假如说我当时的意见更完整自洽、更脉络流畅、更简洁易懂、而更富于平衡制约的民主底蕴的话,完全是拜罗师之赐。 相对来说,国人欠缺民主的传承,因此对民主的理解也往往皮相,常以为一个人的民主精神是指他/她能尊重别人,能耐心倾听别人意见,能够适度的实事求是,能不刚愎专断,能和颜悦色,等等。个人的教养或许有助于民主程序的操练,和民主的真意及其运作法则基本上却是两码事。从格致诚正到修齐治平,路途何其修远而漫长,绝非“内圣”即可“外王”的。 再多说几句。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观,要靠一套程序来实现,其操作的本质在于要规范“三个魔鬼的跳舞”。假如人是天使,不论一个还是一万个,跳舞都不需要约束;假如只有一个魔鬼,譬如荒岛上的鲁滨逊,也无所谓约束。没有其他人来约束他,他甚至大可自以为是天使,有哪个魔鬼在内心不认为自己是天使的呢?假如有两个魔鬼,玩的则是“零和游戏”,谁的胳膊粗,拳头大,脑瓜灵,迟早会吃掉对方,即使有规则也不能够持久。然而有了三个,或更多的,魔鬼,议事规则就变得重要甚至必要。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 如果说自利追求乃人皆有之,对它就无所谓褒贬,我们只能以人性来加以接受。因此更恰当一些,或许应该说民主是“三只猴子的舞蹈”。“民主制度”何以更合理、更有效、更能持久?我想,理由是造物主赋予了绝大多数的人以“猴性”――好逸恶劳、孜孜为利、偏爱捷径、而且鬼点子乱多,而非“牛性”――任劳任怨、逆来顺受、甘愿吃草、而且被挤奶也不抱怨。 所幸的是,造物主在赋予人类以“猴性”的同时,也恩赐给我们“猴脑”,从而能设计出点子来自我约束猴性。就此意义而言,罗伯特有一粒充满智慧的猴脑,和通常的阔言高论不同,他总结出来的“议事规则”能够操作,能够使群猴的游戏“持续地扩展”。 又是一大段拉扯,就此打住。在下只再罗嗦一句,“议事规则”之所以重要,值得大家了解,并勤加实践,是因为: 1.人们都充满着“猴性”,估计将永久如此; 2.“三人行(或三猴行),必有议事规则。” 孙 涤 谨志于 2006 年 8 月 7 日 《议事规则导引》前言 就人类这种社会动物来说,会议作为群体协调的主要途经,是不可或缺的,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然而很多人厌恶会议,指斥文山会海的危害,并设想能省则省,要尽量精简之。实际上,会议这一形式是文明的产物,尤其是采用协商型会议作为议事和决策的手段,更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会议使人们在共同的主题下聚集起来,沟通思想,增进了解,能够起到集思广益、消解矛盾的作用。而通过碰撞交汇,观点融合,及至以投票的方式使多数人的意志变为行动指导的决议,则更是高级文明如民主社会的枢纽机制。 会议之所以引起抵触情绪,应该归咎为人们对这一工具的使用不当,没有人有兴趣参加内容空泛、无补实际问题解决的会议。在把所有的会议都贬斥为徒劳的冲动时,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思索,怎样才能提高会议质量,使会议真正达到拓宽言路、集智广益、倡导民主、增强凝聚力的效果? 请大家回想一下自己的会议经历: ¨作为领导者,你能否对会议驾驭自如? ¨你是否主持过很多会议,到头来却发觉从来未曾听到过真正有建设性的意见? ¨你是否知道会议正确的程序理应如何,怎样来控制一个会议? ¨作为社团的组织者,你知道应该如何组织群体、应该怎样作成决议、应该设置什么样的岗位和机构吗? ¨参加一个有出入的会议,你知道自己有怎样的权利?你是否会在会上不发一言,会后却对结果十分不满,有无可奈何的遗憾? 我们不妨将会议视为一种精密的器械,要使它发挥功用,需要安排好各个部件,使它们平衡运转、协调一致。同样,要使会议有所建树,我们也必须以一定的机制协调好整体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在二者间取得精妙的平衡。 西方社会经过几个世纪的摸索,已经建立起这样一种制约和平衡的会议机制,就是本书旨在介绍的“议事规则”(rules of order)。 议事规则最初应用于英美等代议制国家的议会。议会法规中对议事机制所做的规定不厌其详,繁复程度令大众望而生畏,限制了议事规则在民间的广泛运用。1876年,一位名叫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的热心公益的陆军工程师为了非立法机构的会议需要编纂了一本手册,取名《罗伯特议事规则》 (Robert’s Rules of Order),因其简单实用,很快被广为接受成议事领域的准则。可以说,罗伯特说订立的议事规则,从理念到实践,现在已经深深地根植到了全世界人类团体各类各种会议的议事程序之中。 我们编纂这本小册子,主要是介绍在世界普遍采用,并且业已证明卓有成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期望有识之士能够取其精华,运用于大小团体的会议实践中,使我们的议事能够以更加合理、更加有效,以民主公义的方式顺畅运行。 除了指导有效的开会实践外,议事规则的意义还在于使会众就会议的方式能达成一致,大家能在共同的权利制衡是框架下展开活动。会众努力运用好个人的发言权、知情权和投票权来使自己的意见沾上风;即便自己的意见不能被多数接受时,也要遵守议事秩序,不滥用个人的权利而危害整体的利益。会议的主席虽是规则的执行者,负责按程序来运转会议,但同样要受到会议规则的约束,不能凭个人意志对议事过程施加不当的影响。在规则面前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都必须遵守规则。所以,确立并遵从规则要高于规则的具体内容更为重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程序的正当性”。 议事规则是建立在人们的常识和逻辑的基础之上的。它不是为了束缚人们的权利,而是旨在设定全体认可的框架,使会议能够以高效、民主的方式来处理事务。掌握了议事规则的原理,我们就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对它进行调适,既不过分拘泥于形式而导致效率低下,也不过分随意而损害会议的民主原则。一般来说,恪守会议规则的程度与会员的人数、意见分歧的程度正相关。团体规模越大,意见越是分歧,会议就越需要遵循正式的规则。 我们在书中提供有关议事规则的知识,并不指望它成为教条,而是希望由此启发读者,因地制宜的建立起适用于自己所在组织的会议规则,把参加会议的行为变得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当然,如何正确地贯彻规则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议事规则及其知识是指导实践的学问,还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消化和升华。要成为议事规则方面的行家里手,熟练驾驭会议,达到实现民主决策、效率最大化的目的,还需要长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修正。 《议事规则导引》第一章 会议规则总论 1.1.什么是会议规则 我们这里谈到的会议规则又称议事规则,是为了方便组织的民主决策而演化出来的规则的总称。议事规则最早应用于议会。议会因其对于民主的重大意义,需要对参会各方的权利加以制约和平衡,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得以实现,同时不致淹没少数群体的声音,由此逐渐演化出对于议事的种种规则。 1876年,一位名为亨利·罗伯特的热心公益的美国陆军工程师,编纂了一本专门用于非立法机构的小册子。按照他的说法,这本议事手册“大的原则是基于议会的规则和经验,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合一般社团的需要。” 这本名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小册子一问世就取得了成功。有了这本小册子的指导,很多组织从此不再为会议的程序问题而头疼了。实际上,在现在的美国,由于罗伯特规则的广泛应用,不论在哪个州开会,会议的规则框架都是一致的。 1.2.议事规则的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议事规则适用于议事型会议。议事型会议是各类社团组织做选择定决策的主要方式,这类会议由多人参加,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经过自由和充分的讨论,得出妥善的解决方案。虽然应用广泛,但这类会议的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的名义做出决议,这类会议在立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组织里很常见,典型的是议会和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二是集思广益、充分讨论,进而提供建议和意见,如各类团体的会议。 在实践中,议事规则广泛适用于包括商业、文化、宗教、职业、教育、劳动、科学、医学和政府等盈利和非盈利组织在内的各类团体。 1.3.议事规则的目的 议事型会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人们有必要建立一些规则来确保会议的成效。议事规则就是用来保障会议的民主、文明和高效,使组织成员能以适当的、最少争端的方式来讨论、形成共识、指导行动的。 会议规范建立在常识和逻辑的基础上,其着眼点在于保障: 1)多数的决策权会议的目的在于寻求多数意见而形成决议,民主的本意实在于此。会议规范的第一要义是保障大多数的意见能切实得到反映和执行; 2)少数的表达权在保障多数人的决策权的同时,不能把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弃之不顾。少数的意见虽然不能形成决议,但他们仍然有权表达其意愿,让与会者听到他们的声音,充分考虑他们的提议。多数人的暴政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对民主实实在在的威胁。因此,保障少数的应有权利,是会议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3)成员个体的权利组织是成员个体的有机构成。只有在成员个体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会议才有可能收到集思广益和反映真实民意的效果。因此,切不可以组织的名义任意剥夺个体的权利,尤其不可容忍对任何成员个体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 由此,会议规范必须建立在组织的整体、子团体、成员个体的权利取得谨慎的平衡这一重要原则的基础上。 就议事的效率而言,会议规范应该用来促进而不是阻碍决策的过程。会议规范本身不是目的,规范的目的是促进事务处理,增进和谐。建设性的规范使人们更容易有效地合作,从而有助于组织及全体成员达成他们的目标。 最后,会议规范对全体须是透明的。有了会议规范这一共识,会众就不会对会议中的程序问题发生太多疑问,纠缠于太多的争议。即便有争端出现,也容易依据规范而得到顺利解决。对于涉及发言、动议、讨论、表决、选举等诸多程序,复杂程度高的议事型会议,适度的规范无疑有助于提高效率,确保会议平稳进行而收到实效。所以,会议规范应当基于常识,不应该引起那些不熟悉程序的人的紧张和困惑。技术性的规则应该用来保证合规,加速事务处理、避免混乱和保护成员权利,规则施行的将以此为限度。 1.4.议事规则中的若干主要概念 议事的基本原理:以动议、报告或传达讯息的方式将事务提交给会众,以讨论或辩论的方式使各方面得以充分表达不同意见,以表决的方式来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动议(motion):组织应采取某项行动或者表达特定观点的建议。 主动议(Main Motion):引入一件由集体讨论或行动的主题的议案。 偶发动议(Incidental Motion):与程序问题有关的动议。 附属动议(Subsidiary Motion):用来辅助处理主动议的动议。 法定人数(Quorum):合规处理事务所需的最少成员数目。 附议(second):提议人以外的第二人同意考虑某项动议。 申诉(appeal):成员认为会议主席裁决不当时提出的动议。 裁决(ruling):主席针对会议中的事务处理做出的决定。 合规(In Order):符合议事规则的要求。 不合规(Out of order):不符合议事规则的要求。 当前未决问题(immediately pending quesiton):在有多项未决动议的情况下处理顺序最为优先的问题。 未决(Pending):问题正在考虑中。 发言权(Floor):经许可在会议上发言的权利。 辩论(Debate):对某项动议的正式讨论。 切题(Germane):与主题密切相关的。 通过(Adopt)动议:接受一项动议为会议或组织的决定。 辩论(Debate):对某项动议的正式讨论。 有效票(Legal Vote):在法定人数到场的会议上由成员遵照规则投出的选票。 无效选票(Illegal Vote):由于不符合投票规则而不能计算的选票。 相对多数票(Plurality Vote):在有多种选择,且所有选择获得的票数均未达半数的情况下,单个选择获得的最大票数。 票数均等(Tie Vote):正反双方的有效票数相同。 全体票(Unanimous Vote):无反对票存在。 主导方(Prevailing Side):在表决中赢得投票的一方。 第一修正案(Primary Amendment):附属动议的一种,是对某项动议的首次修改。 第二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对第一修正案的修改。 会议记录(Minutes):会议的官方书面记录。 1.5.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 我们先来介绍会议规范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看似平淡,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却是会议规范乃至整个民主体制的基石。由于会议规范中的规定大多由这些基本原则推演而来,一旦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掌握会议规范就容易多了。对这些原则的精神领会得越透彻,对会议规范的细节和技术性的规定的把握就越能够融会贯通。 组织的权利先于个体的权利 组织有权制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成员的权利与组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组织的权利优先。 如下例所示: 组织的一次会议中正在讨论某项动议。王女士经主席许可得到发言权,正在陈述她对这项动议的支持意见。这时,不赞成动议内容的李先生大声喧哗,与王女士争执起来。主席要求成员遵守会议秩序。李继续扰乱秩序,声称作为成员他有发言的“权利”。主席冷静地指出组织有权以有秩序的方式处理事务,这一权利高于成员个人的发言权,并且告诉李先生组织有权驱逐任何妨碍组织行使这一权利的成员。 会议主席是仲裁者 会议主席是裁判员,是执法者,是议事规则的施行者。 1)会议主席是议事规则的权威。主席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通过分派发言权使不同的意见有表达的机会,并按程序运转会议,保障会议高效、民主地处理事务; 2)会议主席的权力受到以下制约: ①会议主席不能任意改变议程,否则成员可以提出程序问题(见后文),质疑主席的决定; ②对于主席的裁决,成员有权提出申诉而将裁决权交给会众讨论或表决; ③在表决使用举手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成员如怀疑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可以要求分组表决。 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每位成员都平等享有参加会议、提出动议、在辩论中发言、提问、提名候选人、参加表决和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决定和保密等义务。 如下例所示: 李先生有权就某项动议提出他的反对意见。但是,要在辩论中发言,他必须首先取得主席的同意,由主席将发言权分派给他之后才能发言。因为李先生与他人的发言权平等,所以不能以自己有发言权为理由打断别人的发言。主席分派发言权的方式,正是保障所有人平等发言权的制约机制。 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处理事务 法定人数是合法处理事务必须出席的最少人数。这一数目往往在组织的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在一个委员会或者小的董事会中,法定人数是过半数。法定人数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个不具有代表性的小团体以组织的名义采取措施。 如下例所示: 社区家庭协会的一次会议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由于天色已晚,许多会员陆续离开了会场。这时有人提议“在社区的公园内修建一个游乐场”。一位细心的会员发现在场的人只剩下那些有孩子的年轻夫妇,他要求主席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主席也可以主动采取这项措施)。经清点,现场不够法定人数,因此协会不能就这一问题采取措施。 多数人决策 组织的最终权威体现在其成员的多数上,这是民主的一个基本概念。议事型会议的首要目标是发现多数的意愿,并保证其得到贯彻。实际上,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就意味着这位成员同意遵从多数人的决定这一规则是民主程序的基础。少数人有权表达意见,但是一旦在场成员的大多数通过投票做出一项决定,少数人必须服从这一决定。 如下例所示: 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将修建游乐场的动案推迟到下次会议上讨论。王女士因为下次会议她无法出席而提出反对。主席裁定她的反对无效,提醒她多数成员已经投票要求延迟讨论。 沉默代表同意 不投票意味着跟随多数人的决定。 如下例所示: 主席任命了一个七人特别委员会来推荐一位设计师为游乐场选址。五位成员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到场,委员会达到法定人数。)委员会把范围缩小到两位设计师,其中一位是委员会主席的内兄。他的提名在先。两位成员弃权,主席和另一位成员投了这位内兄的票,剩下的一名成员投了反对票。(注:委员会主席通常积极参与辩论和投票。)由于弃权不计,这位内兄在委员会票数过半,得到通过。由此,七人委员会中的两人就可以做出选择了。 三分之二规则 在限制或者取消成员应有的权利,或者改变组织业已确定的规则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以示慎重。 如下例所示: 关于某动议的辩论已经进行了一个钟头。一位成员提议立即表决,并得到另一位成员的附议。主席解释这一动议不可辩论,并且由于接受这项动议就意味着中断讨论,通过这项动议实际上是剥夺了成员辩论的权利。因此,这项动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可通过。 一个时刻只能考虑一个问题,只能有一人发言 与当前的未决问题在讨论中时,提出与它不直接相关的动议是不合规的。并且,一旦一位成员已经主席认可而取得发言权,其他成员不得打断他(注:优先动议除外)。 如下例所示: 在协会的会议上,有人提议举办晚宴并得到附议,这一动议因而被接受为当前动议而正在讨论。这时张先生提出在原动议中增加“并举行募捐活动”。主席裁定这一修正案无效,并解释说这一修改意见与晚宴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假如张因此而打断了别人的发言,主席则有必要严肃地提醒他,在发言前需要先取得主席的同意,目前是另一位成员的发言时间。 可辩论的动议必须进行足够充分的辩论 如果某项动议是可辩论的,每位成员都有权对其进行充分自由的辩论。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会议中的每位成员都有权在不被打断、不受干扰的前提下自由发言。只要成员们有继续进行辩论的意愿,主席就不应终止辩论而将这个议题付诸表决。终止辩论的动议必须经现场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实行。 如下例所示: 主席早已注意到了建设社区游乐场的需要。现在有人提议在公园内修建游乐场,并且立即得到了附议。主席随即陈述了这一问题,请大家表决。一位成员站起来,提出会议程序问题,解释说这一动议是可辩论的,理应得到充分讨论,在没有讨论的情况下直接付表决是违反规则的。 一旦某个问题已经做出决定,在本次会议上再提出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是不合规的 这样的动议应被裁定为不合规。不过,有一类专门的动议可以使已经做成决定的动议得到组织的重新考虑,这类动议称为恢复性动议。(见下文) 如下例所示: 某协会已经决定将为游乐场选址确定设计师的任务交给一个七人委员会来完成。此时,胡女士提议“聘请某公司的吴博士担任设计师。”主席裁定这项动议不合规,因为这件事的处理已经做成决定了。 人身攻击是违背规则的 主席必须将所有的人身攻击性质的评论裁定为不合规。辩论的对象应该是动议本身而不是提议者的动机、原则或者人格。 如下例所示: 王某提议在社区公园区内修建一个游乐场。李某站起来说:“王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他干嘛不自己买健身设备?”主席立即裁定评论不合规,指出辩论的内容应该集中于议案本身,任何成员不能攻击或者质疑其他成员的人格和动机。 知情权 每位成员都有权了解议题的内容及其作用。会议主席在任何时刻都应该使会众清楚当前议题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向会众解释议题,或者请成员做出解释。为了能够做出明智的表决,会众有权就任何动议索取相关的信息。 公正无欺 所有会议都应该公正无欺。阴谋诡计、投机取巧、拖沓懈怠、人身攻击和敷衍了事都有损于会议公正无欺的精神。 议事的策略是合法利用议事原则、规则和动议来支持或者挫败一项提议的艺术。它包括了如时机、提议措辞、支持方式、争论方式、其他动议对此项提议的处理等问题。合情合理地使用议事策略均属建设性的行为。但是如果利用策略来欺骗、误导、恫吓、搪塞或者损害成员的权利,那么此类行为就是破坏性的。对不公和欺骗行为的容忍将组织的作用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它的生存。 (本篇是《议事规则导引》的导言、前言和第一章。该书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初版,并拟由《价值》杂志连载。)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