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2日6版:
“农合”组织立法仍有争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是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互相自由组合,在资金、生产资料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并且按照协议分担责任、分享利益。这样的形式已经不少,有区域性的畜
牧养殖联合会、渔业捕捞小组、粮棉种植互助会,还有的农村地区实行了农业经济一体化的股份制合作。农村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合作内容越丰富。它们都是一种自组织,有组织上的特色和耦合度,也是一种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供销总社的意见是中肯的,“没有哪个部门是任何一类独立的、产权清晰、从事自由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这句话暗含的意思是,没有哪个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婆婆。
出乎意料的是,该立法的争议焦点居然还是集中在了谁是婆婆上。“主管部门”会主管什么呢?是为了管事而争,还是为了权力可能产生的利益而争?
愚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定位应该是,确定各相关部门如何达成有效分工和合作,鼓励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尽快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如果把力量放在“争当婆婆”上,相关部门的经可能又念歪了。还有,如果这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竟然没有相应的农民代表参加,仅凭学者和权力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解,可能导致“无知决定法律,法律决定被规制者的命运”。(鲁锐鑫/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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