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尘
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除向农民工支付全额工资外,还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00%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7月4日《中国青年报》)
这一规定可以说抓住了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命门”。客观地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现实中的一个顽疾,固然有劳动部门执法不力、走司法途径解决又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最根本的问题其实在于,无论是农民工自己,还是各地各级政府,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时,一般只是针对拖欠工资本身。这必然让用人单位形成这样一种思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逻辑:如果被迫还清农民工的所有拖欠工资,那其实正是他应该做的;而如果能少支付哪怕一点,甚至于仅仅是拖欠本身,对于它来说都是赚的。也就是说,拖欠农民工工资,稳赚不赔!
然而,我还是担心即使有了这个规定,农民工的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在现实的操作中,司法部门往往囿于“能还清所有拖欠工资就不错了”的观念,一般从不支持在拖欠工资之外的经济责任判罚。当面对拖欠工资需要支付“50%到100%的赔偿金”的规定时,法院或仲裁部门是否还会有对用人单位的那种“菩萨”心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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